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国税函[1998]404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安康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