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国税函[1998]404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安康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公布日期:1999-03-0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11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3-0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国税函[1998]404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安康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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