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分局:
你分局南宁汇报字〔2000〕第17号《关于中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付汇汇往第三国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边贸企业在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和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时,将进口货款汇往第三国或港澳地区。此类付汇应具有真实的边境贸易背景,能够提供进口付汇所要求的单证和毗邻国家出口商的付款指令,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审核真实性。
此复。
公布日期:2000-09-14施行日期:2000-09-1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汇复[2000]2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9-14
施行日期 2000-09-14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分局:
你分局南宁汇报字〔2000〕第17号《关于中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付汇汇往第三国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边贸企业在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和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时,将进口货款汇往第三国或港澳地区。此类付汇应具有真实的边境贸易背景,能够提供进口付汇所要求的单证和毗邻国家出口商的付款指令,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审核真实性。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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