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委托加工货物进行一次清理,其加工费是否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