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委托加工货物进行一次清理,其加工费是否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0-03-1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杭银发[2000]85号、浙价费[2000]79号、浙财农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3-1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正文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委托加工货物进行一次清理,其加工费是否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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