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宁波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为了有效地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更好地发挥科技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奖励为推动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突出贡献,是指把科学技术运用于我市现代化建设,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奖励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各种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直接实施者和完成者。

  第四条 本办法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同一系列项目(系列产品)只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授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款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被推荐人作为项目主要完成者(指第一或第二完成人),多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省(部)、市级科技进步奖励(指获国家级科技奖二等奖二次或三等奖三次以上,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或市级科技奖一等级三次以上)。

  (二)企业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高科技产业化、完成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即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利润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直接完成者和高科技产业化直接实施者。

  第六条 凡申报项目的首席完成者必须亲自作技术答辩。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首席完成者,必须是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在其中起到首要的作用,并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有创造性的贡献,经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确认申请资格后方可申报。出国留学人员、华侨、港澳台及外籍科技人员,来宁波市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样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在该项目投产(或开始实施)2年后才能提出申请。其经济效益按当年会计年度计算。

  第八条 申报奖励方法

  (一)市属企、事业项目按行业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经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各县(市)、区项目按地区上报县(市)、区科委并经同意后,报市科委。

  (三)三资、私营企业及个人承担,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初审后,报市科委。

  (四)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上述各类项目均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由项目的实施者或完成者提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项目完成或实施单位同意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报者必须提供有关资料:

  1.申请表

  2.鉴定或评审(验收)证书及有关资料

  3.国内外有关检索资料

  4.当年及上年度会计报表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每年申报时间定为5月31日前,申报者须将报奖有关材料一式15份报市科委。

  (三)申报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编写格式和编写说明,如实撰写有关材料,办理必要的手续及备齐全部附件;在申报期限内,有义务就需要说明的实质性问题作出答复;不得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授奖条件和对评选结果进行争辩。

  (四)申报者所在单位要认真核实申报者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五)申报前如对项目及项目实施者或完成者有争议,需在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申报奖励。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评审机构

  (一)由市科委负责,市经委、市农经委、市人事局、市财税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评审委员会,并在市科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市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首席完成者和实施者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奖励申请后,组织并聘请市内外有关人员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审定技术水平,并提出初步意见送市评审委员会。经市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必须占全体评委的80%以上,经过半数的评委同意才能定为拟奖励项目。

  (二)市科委按市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将评审结果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由市长签发。

  第十二条 争议及解决办法

  (一)凡对项目的奖励享受权及有功人员有争议的,一律由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并报市评审委员会备案。

  (二)争议如涉及到是否奖励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可在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供市评审委员会参考;复审与否由市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在争议解决之前不予授奖,裁决后按裁决的结果办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及奖品。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经费

  第十三条 为突出重奖和加强奖励力度,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为30万元,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向全市公告,并向市有关部门推荐授予市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该奖每二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3至5人。

  第十四条 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所需奖金及其它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实际需要核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