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9月8日

  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ご俳?我市经济增长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省物价局《一九九九年下半年价格工作要点》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涉农价格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

  (一)完善粮食、棉花等农产品价格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政策。按省物价局要求合理安排我市粮食收购价格,并做好毗邻地区价格衔接,指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促进农产品种植结构优化,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陈化粮销售价格。放开棉花收购价格,实行优质优价,发挥以棉花收购价格调整种植结构的作用。

  (二)认真清理涉农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精神,加大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力度,切实取消不合理收费和乱收费。重点整顿关系农民生活的教育、医疗、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农民建房等收费,维护农民合法利益。

  (三)按照农电管理政策要求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积极推进“两改一同价”改革。认真执行省物价局、供电局关于当涂县、向山区农村电价政策,严禁价外加价。加快农村电网改造进度,早日完成“两改一同价”任务。

  (四)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发挥价调基金作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价调基金征管制度,加强征收和使用监督,提高征缴率,严禁挪用。充分发挥价调基金在“菜篮子”建设,重大节日副食品价格和突发性价格波动方面的调节作用,要调整价调基金投放重点和对象,保护相关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物价部门要主动加强和开展价调基金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应交或漏征部门和单位按规定进行稽查征收。

  二、完善价格政策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一)完善相关产业价格政策。坚决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用电价格。按照省物价局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电价改革。供电部门要建立电价公示制度,在营业窗口明码标价。在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择机分步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基础产业价格,促进公用事业发展,做好自来水一户一表安装收费管理工作。

  (二)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省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扩大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1998]2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建设和流通的通知》(皖政[1999]49号)精神,加大房地产价格管理力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第一,认真做好我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和定期公布工作,正确调控引导我市地价水平,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严禁将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或用于其它商品房建设。第二,认真贯彻《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加强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严格审定经济适用房价格中的成本、利润、收费项目和标准,落实中央和省以及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经济适用房价格。近期内制定我市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加强商品房预售价格管理。所有开发企业都必须实行预售价格公示办法,公开价格和代收代支费用,制止开发商以低暂定价高结算价等欺诈手段引诱用户购买。第四,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中介机构要按规定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积极参与公有住房租金审核测算工作,促进住房制度改革。

  (三)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认真执行《马鞍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收费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物业管理单位要经有关部门审核,取得物业管理资格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履行物业管理收费报批手续,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无证不得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为促进住房消费营造一个良好环境。

  (四)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启动教育消费。为配合教育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做好公办、公办(企业)民助、民办等多种办学的收费管理工作,按照省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积极为民办学校和公办民助学校制定合理的收费暂行办法,适当拉开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收费档次,促进新型学校的健康发展。

  三、整顿价格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依据《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价格和收费政策管理权限,认真贯彻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政策,强化我市价格主管部门职责,凡属我市管理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各部门和单位均应经市物价局或经市物价局向市政府申报批准后才能执行,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越级向市政府报批。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并对有关取消的收费进行检查。第一,在对1997年以来公布降低和取消涉企收费项目认真清理的基础上,提出下一步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为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第二,清理整顿我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收费,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向外商企业乱收费;第三,认真落实企业“三改”和改制中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减轻“三改”企业和下岗再就业职工的经济负担;第四,继续清理整顿交通收费,规范路桥收费行为,做好交通费改税准备工作;第五,规范向出租车收费行为,制定《马鞍山市出租车经营者缴费卡》,提高收费透明度,遏制向出租车的各种乱收费,维护出租车车主合法利益。

  (三)继续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力度。重申并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杜绝越权审批和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健全《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涉企收费审批通知书》制度,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卡》发放和发放后跟踪调查工作,为企业做好服务。加强医疗收费监管,为适应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需要,合理控制医疗服务价格的增长,在省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下,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收费关系,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四)支持保护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状况。市物价局等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卡》制度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应缴纳的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收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缴,并向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

  (五)全面清理中介服务收费。重点是规范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行为;整顿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种收费;坚决制止各类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强制性有偿服务;降低重要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特别是数额较大的收费。

  (六)继续抓好铁路运价和收费公路明码标价落实工作。完善铁路运价和收费“一票制”政策,切实加强铁路运价、杂费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降低用户运输成本费用。

  (七)取消或降低一些限制消费和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清理整顿汽车购买、入户、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加强对医疗、教育、卫生、环保、物业、治安、中介等收费的整顿和检查。根据省规定降低城市和农村电话装机工料费标准。

  (八)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按照我市创建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净化旅游市场,吸引国内外游客。加强对我市风景区、公园及名胜古迹门票价格的管理,规范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出租车和停车场等服务价格行为。

  (九)继续做好药品价格整顿工作,配合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规范药品折扣,从严核定医疗自制制剂价格,督促医疗机构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十)加强对粮食、电力、药品、化肥、房地产、旅游服务、交通、邮电、物业管理、教育、劳动就业等价格或收费的检查,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促进市场价格秩序根本好转,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继续制止低价倾销,制止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加强价格服务工作,引导结构调整和需求增长

  (一)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完善监测目录,及时上报省价格信息中心数据库价格资料,要认真研究、分析、报告重要生产资料、居民基本生活资料、重要服务收费等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逐步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引导消费者对价格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加强对企业的价格指导和价格咨询服务工作,开展地方产品价格鉴证服务,帮助地方产品提高价格信誉,开拓市场。

  (二)建立健全价格政务公开制度。按照《马鞍山市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要求,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严格执行定价、调价和价格监督检查处罚工作秩序,建立价格听证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实我市特邀收费监督员工作办法,认真履行收费监督员职责。

  (三)加强价格事务工作。健全价格事务工作制度,规范评估收费行为。继续做好涉案物品评估工作,积极开展对保险理赔物、无主物、应税物、抵押物、拍卖物、罚没追缴物、道路交通及工业事故定损,旧机动车交易等价格评估工作,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调定价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成本预审,做好价格政策法规咨询,努力开拓我市信息服务、评估服务新领域,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

  (四)加强价格宣传,采用多种宣传方法,广泛宣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行政法规、价格政策,让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掌握运用价格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加强舆论监督,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