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拟定的《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九月十二日

  蚌埠市放开搞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 2000年9月)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对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进行了部署,明确提出了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方针。在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的同时,按照“三个有利于”的精神,对集体企业的改革应该思想更解放,步子迈的更大,政策更灵活。为全面推进我市集体工业企业改革,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期曾为国家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集体工业企业不适应市场机制的弊端日益显露,必须进行改革。要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改制改革,重新为集体工业企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由于历史原因,集体工业企业的初始投资及后续投融资关系比较复杂。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顾全大局、有利改革的精神,合理、公平、公正地界定企业财产权属。

  三、集体工业企业的现有资产,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联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所共有。为了降低改革成本,有利于企业机制创新,决定将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给各所在企业所有,并参与改制;未改制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集体工业企业改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制形式,不搞一刀切。鼓励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支持企业班子整体或与管理骨干、销售骨干、技术骨干一道买断资产或控股。鼓励个私企业整体接收集体企业资产并享受集体企业改制同等优惠政策。

  五、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制定改制预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吃透政策,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保稳定。

  (二)100人以下的企业改制, 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改制形式的选择;100人-300人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定改制形式的选择;300 人以上的企业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改制形式的选择。

  (三)清产核资。进行全面盘点,摸清家底,报县(区)、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资产损失由市地税部门按规定核销。

  (四)资产评估。企业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县(区)确认。

  (五)资产界定。市属企业、县(区)属企业分别报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进行资产界定。凡涉及到联社资产无偿划拨的,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报市集体工业联合社(市二轻总会)审查核销,报市经贸委备案。

  (六)制定改制方案。方案经职代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中型以上企业的改制方案抄报市放活办备案。

  (七)净资产量化。考虑到集体企业的初始投资、后继增资及人员变化等各种因素,一般应保留10%的净资产作为职工养老保险备付金,此部分资产和收益由企业单独列账,专门用于社会保险。再划出20%的净资产,作为企业经营者、经营管理层和各类骨干的股权。( 在没有现金置换之前,只具有分红权,不具有所有权)。 这部分股权应在1-3年内用现金置换,置换所得资金可作为企业社保基金,也可作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剩下70%的净资产,可以采取人均法;也可以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工龄累加后整除,得出平均工龄净资产份额,再按工龄相乘量化( 量化部分不具有所有权)。不论采取那种形式, 均需厂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表决通过方可施行。

  (八)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要在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企业经营者控股的,由控股人确定企业管理层人员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九)改制结束后,向各企业主管部门或县区报告。

  (十)进行改制的单位应逐月向市放活办报告改制进度,力争在年底前全市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工作基本结束。

  六、集体工业企业(含国有企业中的劳服企业)原所获国有资本投入,及其借贷财政或税务专项周转金,在改制时一律划给企业。各企业如实填报,企业主管部门、县区列出清单,报市财政和税务部门作为呆坏账核销。

  七、企业所欠银行债务及利息,须与债权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逃废务。其它债务,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妥善处理。

  八、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后,应安置好原企业职工,原则上重新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改制后不予录用或不愿在改制企业工作的原企业职工,由企业与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九、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全建立之前,应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和服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经清产核资、评估、确认后,该企业已无净资产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量计入总资产。

  (二)资产负债率达到《民法》规定破产条件的企业,应按《民法》实施破产。

  (三)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不够破产条件,且又长期停产的企业、生产后产品不能形成商品价值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名存实亡的“三无”企业,可以拍卖土地使用权安置职工。

  (四)为促进劳动力要素的合理流动,鼓励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经费由企业净资产变现兑付。不足部分,原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局批准,将其历年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返还企业;仍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再按不超过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凡作为一次性安置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改制后应优先予以偿还。改制后的企业应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一、集体工业企业改革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和市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强力推动。市放活办要对此项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各综合部门要热情提供服务,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全方位为集体工业企业改制创造宽松环境。

  十二、除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性质的集体企业单位外,其它类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