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鼓励境外加工贸易和实物境外投资,支持援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下列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1. 援外项目;
2. 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3. 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的国内投资者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1999-09-07施行日期:1999-09-0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汇发[1999]28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9-07
施行日期 1999-09-07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鼓励境外加工贸易和实物境外投资,支持援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下列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1. 援外项目;
2. 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3. 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的国内投资者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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