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税发[1994]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 例与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陕西省税务局要求特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对农业初级产品的范围、期货征税、自来水公司的税负变化情况以及销售退回、价格折让证明的索取等问题,请各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有根据事实的书面材料,并于三月底前上报市局。

  二、根据通知要求,各局对条 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针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一季度内每月十五向市税务局作一次报告;一季度以后每月二十日向市税务局作一次报告。对重要的或紧急的问题要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