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三月八日

  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 二○○○年三月)

  为深入贯彻《关于印发〈蚌埠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1999]63号)精神,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改革的积极性,突破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力推动全市国有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工作,现参照兄弟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作程序

  (一)企业根据蚌政[1999]63号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改革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在一周内提出明确意见;

  (二)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放开搞活工作规划,确定企业改革方式及序列,报市放开搞活市属国有中小企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放活办”);

  (三)市放活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债权银行及企业主管部门在10日内,研究批复主管部门的放开搞活工作规划,并编制总体工作规划;

  (四)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市放活办批复,在一周内组成工作指导组进驻拟进行改革企业,帮助企业进行思想发动、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债务落实,提出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在一个月内制订出改制预案,报市放活办。市放活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批复预案,同时形成简明的汇报提纲,提交市经济与改革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企业主管部门派驻企业的工作指导组,帮助改制企业与国资、财政、劳动、土地等部门及债权银行进一步商定产权、债权、社保欠费的处理意见及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形成正式方案,并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于十日内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办理司法公证手续;

  (六)企业主管部门将涉及向社会(含外地)出售、向个人出售的企业改制方案、上述相关资料及职代会决议连同向市政府的请示,一式10份报市放活办,由其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国资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部门批准;

  (七)凡不涉及产权变更问题的企业改革方案(如租赁、分块搞活等)及相关资料,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市放活办备案;

  (八)企业改制方案及其他形式的改革方案一经正式批准,各相关部门在收到批文后5日内为企业办结一切手续。

  二、国有资产处置

  (九)企业在改制、出售、整体转让和分立重建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的,要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含国拨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由财政、国资、土地、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办理资产损失的确认批准与核销的帐务处理、产权处置收入上缴、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十)实行职位配股的改制企业,其职位配股作为期股处理,仅享有受益权。收益来源为企业当年税后净利润,收益分配按《企业财务通则》办理,且须以收益逐步置换职位配股的产权。没有净利润的,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一般不设国有股,净资产数额较大、职工一时难以全部购买的,未购买资产可采取租赁的办法处理,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资产所有者交纳租金;

  (十二)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其净资产中结余的工资基金可折成职工个人股;

  (十三)企业出售或整体转让,收购、受让方原则上应接收安置原企业全部在职职工,负责原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接收安置在职职工超65%部分,每接收1名,可按上年全市企业职工人均年工资的3倍抵扣出让金。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费(含医疗费和未列入统筹的各项费用补偿),按每人6000元标准抵扣。其中经劳动部门鉴定,因工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理离退休的职工,按每人10000元抵扣。 职工遗属的抚恤金由新企业承担,并按现行规定和标准,子女计算到18周岁、老人平均计算到75周岁,从出让金中抵扣,直至抵扣到净资产至“零”为限。抵扣的净资产按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对职工的预期支付费用处理,转为新企业的资本公积金或公益金。

  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按“零”资产整体转让,受让方须向国资部门交纳5000元的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负资产由市(县、区)财政以整体转让企业今后上交所得税补返企业,直至补至“零”资产为限。

  (十四)企业分立重建既可按蚌政[1999]63号文件运作,也可先行募股组建新企业,再以承债方式,受让原企业经评估确认后的等量有效资产,接收安置原企业不少于50%的职工,并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政策。

  (十五)企业的职工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处理,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可与经营性资产一并出售或整体转让,也可在出售或整体转让时进行分离,由收购受让方租赁使用,出租收入缴市财政专户,用于安置职工。

  三、债务处理

  (十六)企业不论采用何种资产组织形式或经营方式,均要征询债权银行意见,妥善处理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已办理贷款抵押资产,不得变相逃废和悬空银行债权。其他债务(水电费、工会经费等欠费)也应和债权人协商,进行妥善处理。

  (十七)企业依法申请破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审理,组织破产清算、债权清收和债务清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并公开拍卖。

  四、劳动保障

  (十八)企业改制、出售、整体转让后,新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与接收安置的职工依法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 新企业不得随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如违约解除合同,须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办理;如职工在合同期内自动辞职、违反《职工奖惩条例》或符合《劳动法》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改革前原企业欠缴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应在改革过程中由企业用出售收入、资产变现等收益优先予以偿还;不足偿还的,作为原企业债务转由改革后的新企业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新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清。

  五、土地资产处置

  (二十)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改制后,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或在企业分立重建时承诺安置全部职工及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十一)属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按出让、租赁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出售或企业整体转让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处置。对实行分立重组、租赁经营的企业,按租赁方式配置土地;

  (二十二)以出让方式配置土地、缴纳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实行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障。

  六、工商管理

  (二十三)在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过程中,企业更名、产权及资产数额变动、经营范围变化,需变更工商注册登记;实施名牌战略,需申报著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提请合法权益保护,均按《关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蚌工商字[1999]66号)办理。

  七、费用收取

  (二十四)为减轻企业改制负担,免征企业由于改变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房地产交易费;免征车辆过户除工本费外的其它费用;对评估验资费、工商注册费、破产诉讼费、公证费、仲裁费、手续费、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变更登记费等,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特困企业经协商可在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或全免。

  八、其他

  (二十五)企业改制后,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和财税渠道不变。改制企业的统计、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工作,仍由各企业主管局和县、区原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二十六)其他未尽事宜和今后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由市放活办按照蚌政[1999]63号文件精神,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重大问题报市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