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四章 网站建立方式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场、九江开发区,市直各部门:

  现将《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0年九月八日

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规范政府上网行为,保障上网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实施“政府上网工程”,要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上网步伐,尽快推出因特网信息发布、政策查询、在线服务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建立的政府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凡国家机关需要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发布主页,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机构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成立后,应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应规定其职责,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

  第七条 任何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委托机关必须对被委托单位和个人所设网站或主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八条 反映九江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有关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上网信息的收集范围应与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收集和发布信息(多家联合发布、授权发布的除外)。

  第十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应具有完全的采信度。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灭失、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查询或索取。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信息的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制度,转移或删除过时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页英文版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

  第四章 网站建立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可采用多种方式:

  1、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按“分头制作,统一发布”原则,由各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本地区、本单位的主页,然后上传或报送磁盘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上开辟存贮空间,统一在因特网上发布。

  2、国家机关主页存贮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既可以不单独申请域名,也可以独立申请域名。

  3、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单独设立服务器,申请域名,独立发布。

  4、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允许国家机关在当地电讯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虚拟服务器、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立网站。

  第十六条 无论国家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建立网站,对其发布的信息拥有版权,拥有编辑权,同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域名申请由各单位各自申报,有关单位配合。域名的命名规则:各县(市、区)为www.县名(汉语拼音)。gov.cn,市直各部门不作规定。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资源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有责任把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关。发布机关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信息化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主页编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及市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全市的政府网站实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第一次在因特网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须将主页和《九江市单位主页上网申请表》同时报送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经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英文版主页,须报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如单独设立因特网网站,必须将其与内部办公自动化网络和业务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因特网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秘密信息。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内容淫秽、反动、迷信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如单独设立因特网网站,要慎重对待交互式信息服务、转接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如开设上述服务,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