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司、事业单位、机关党委,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印章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对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的行政职能和业务职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印章分为:正式印章(含套印印章、套印印模)、专用印章(含套印印章、套印印模)、钢印印章、人名章。

  第三条 正式印章是指按国家规定,由上级领导机关正式颁发给所属机关使用的代表一定职责权力的印章。正式印章是公文、介绍信、证明信等具有法律文书性质的文件生效的凭证,包括以下印章: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印章。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性印章。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司、事业单位司级印章(简称机关各单位)。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联系工作的处级印章。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外汇管理部、各支局(简称各分支局)局级印章。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对外联系工作的外(科、股)级印章。

  第四条 专用印章是指按各级领导机关为履行自己某一项专门职责而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颁发给所属某一专门机关使用的印章,这种印章只代表领导机构某项专职的权力。在办理外汇、外债业务审核单证、财务管理和综合性工作中加盖在有效单证和证明上的印章,包括以下印章:

  (一)机关各单位、各分支局用于办理外汇、外债业务审核用印章。

  (二)监制外汇、外债业务用各种单证印章。

  (三)财务管理印章。

  (四)综合性专用印章。

  第五条 钢印是指钢质材料制成的印章,分凸凹两面,是专门用来加盖各种证件的模印。

  第六条 人名章是指在办理外汇、外债业务、财务管理时,经办、复核、审核等人员的人名章。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试样和制发

  第七条 正式印章一律为圆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印章是由国务院刻制和颁发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性印章为圆形,根据工作需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5?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委员会”等,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单位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机关各单位名称,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联系工作的处级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2?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各单位名称(××司或中心、局),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处,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外汇管理部、各副省级分局的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其中:(1)各分局印章是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2)各外汇管理部是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五角星下方刊××外汇管理部,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3)各副省级分局的印章与各分局印章相同。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支局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各支局印章的刻制和颁发,其中:(1)地区(市)级支局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区(市)支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2)县(市)级支局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县(市)支局,自左而右环行的印章。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对外联系工作的处(科、股)级印章是由各分支局负责刻制和颁发直径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处(科、股)名称,自左而右横行的印章。

  第八条 专用印章一般为椭圆形、圆形、方形、长方形、棱形。

  (一)机关各单位的专用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

  (二)各分局、各外汇管理部、各副省级分局的专用印章一般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刻制和颁发,无特殊要求时由各分局、各外汇管理部分支局自行刻制和颁发。

  (三)各支局专用印章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各外汇管理部负责辖内各支局印章的刻制和颁发,无特殊要求时由各分支局自行刻制和颁发。

  第九条 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5厘米,参照正式印章的格式。

  第十条 人名章一般为正方形或长方形,按工作需要自行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第十一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宜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第十二条 分支局所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印章,应当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第十三条 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人名章的字体可用其他字体。

  第十四条 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自定。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第十五条 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在刻制新印章之前,由使用单位拟写签报(写明印章的用途、使用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指定管理人员等)。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破损后就地封存。

  第五章 印章的颁发和起用

  第十七条 单位名称变更后,从变更之日起,新印章正式起用,原印章应同时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起用新印章之前,应向上级机关及有关业务往来的单位发一份起用新印章或更改单位名称的公函。

  第六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设专人保管,并建立印章印鉴管理手册。

  第二十条 使用正式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或按授权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凡不符合盖章规定的掌印人有权不予用印。

  第二十二条 必须用红色印泥,盖在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上,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不要歪斜更不能倒印。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函笺、空白奖状等一切空白纸上盖章。

  第二十四条 专用印章的使用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的人名章参照正式印章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印章是由中组部负责刻制和颁发,党组印章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使用时需党组书记、副书记或指定专人签字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印章参照本办法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共青团、工会等印章参照本办法使用和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