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准予将期初存货中期末库存余额小于期初库存的差额(即动用部分),其应负担的税额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一律报市局审批。市局将统一印制“动用期初存货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