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陕国税函[1999]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根据总局、省局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管理办法》,(市国税发[1997]129号),请一并依照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般纳税人年审,是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是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予以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在年审工作中,要坚持政策和标准,不得任意放宽。

  二、搞好宣传、培训工作。必须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使纳税人自觉参加年审。各单位要组织参加年审的同志,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有关年审的政策规定,提高年审质量。

  三、各局要合理组织安排人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只有在年审并下发正式通知后才能取消,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的性质和税款征收方式。

  五、今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时间定在4月1日至5月31日。年审结束后,各单位将年审工作总结及文后所附统计表于6月20日前一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附:

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年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5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并结合我市两年来的实施情况,对市国税发(199 7)129号《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凡已被我市各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第四条 下列一般纳税人应作为年审时审查的重点:

  一、上一年度暂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挂靠企业。

  四、个人承包、租赁的企业。

  五、行政性公司。

  六、外地驻本地的所属机构。

  七、租借他人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八、股份有限公司。

  九、稽核、检查中发现有偷、骗税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行为的企业。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年审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审查一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职工人数、资金状况、开户银行和帐号、联系电话等;

  二、申报纳税情况。审查其当年实现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累计欠交税额、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状况。审查财务人员配备、帐薄种类设置、财会核算现状等情况。

  四、专用发票保管和使用管理情况。审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措施及现状、违章处罚情况。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

  (三)对既从事货物的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又从事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以各自的应税销售额占全部应税销售额的比例来确定。即从事货物生产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按工业企业对待;反之,不足50%的,按商业企业对待。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不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市国税局流转税处统一安排组织,刊登公告或下发通知,明确年审的时间、范围、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年审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见《年审公告》或接到年审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陕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二、国税主管机关的科(所)接到纳税人的年审表及有关资料后,应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照日常稽核记录和调取的企业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结束后,审核部门和审核人员应分别在年审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注明保留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理由,及时上报分局、县国税局税政部门。

  三、分局、县局税政部门对上报的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再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由省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年审合格标识。《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每三年换发一次。

  (二)凡经年审不合格的,经分局、县局国税局批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下达《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从次月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和有关规定征税。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复印件。

  (四)税务稽查后企业进行调帐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五)分局、县局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期限为次年三月一日至五月底,年审1个月前,各分局县局就年审对象、内容及要求等具体事项采取各种形式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各分局、县局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的30日内,作出年审合格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结论。

  第十三条 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由各分局、县局税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分局、县局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分布状况、行业、交通条件等客观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可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

  第十六条 各分局、县国税局对年审工作要认真总结,总结材料及年检结果统计表在每年六月二十一日前报市国税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统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