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实现战略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鼓励、引导、扶持、保护、服务的基本方针,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之一,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考核;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与其它经济成份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二、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鼓励大胆试,大胆实践,大胆经营。鼓励到省和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支持创办定点加工期企业;鼓励与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大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联营、联合;鼓励跨境、跨地区投资兴业;鼓励发展股份合作,组建企业集团,与各种所有制经济掺股、包装上市、发行股票、参与融资;鼓励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参与农业产业化,实现多元发展。

  三、企业生产经营用地,可以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提供,费用按规定的最低额度收取。依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法规取得的合法经营场地,因城市建设征用的,按原面积给予妥善安置,把业户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新办个体私营企业手续齐全的,工商部门应当日给予注册;有特殊原因当日办不完的,个体工商户在三日内、私营企业在五日内注册完毕。个体私营企业办照涉及前置条件中的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技术监督、公安、房产、审计、土地等部门一般情况下应在三日内给予批准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一周内帮助整改;如三日内不给予答复或一周内不帮助整改,视为同意。对需要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办理。开办或改建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只要注册资本达到规定额度30%以上,即可先行注册,然后在规定期限内补足。 五、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自愿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两年内按工龄发放生活费,两年后要求安排机关事业单位的,可进入人才交流中心。

  六、允许科技人员在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到个体私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合理报酬,实现人才资源共享,不准对其干涉、刁难和歧视。

  科技人员以技术和智力成果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允许以技术入股,并允许抵充不超过30%的注册资本。以高新技术入股的,可抵充不超过35%的注册资本。 经市无形资产评定办公室或国家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将其专利技术及其它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七、转业军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或领办、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人事档案可 留在人才交流机构,工龄连续计算。复员军人自愿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其档 案可安置部门保管两年,两年内有单位同意接收的,由安置部门办理分配手续。

  八、从1999年月1月1日起,新创办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当年缴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由同级财政返还60%,第二年返还40%.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联合的,享受国家合资企业和出口方面的优惠政策。科技型、外向型企业由私营局、工商局、科委、税务等部门共同按国家规定认定。

  九、1999年1月1日以前开办的科技型、外向型、生产型私营企业,已领取《试办经营许可证》,仍享受原有的试办政策,试办期满后输办理正式执照,依法纳税。

  十、社会福利型的私营企业当年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从业人员5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免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劳动就业服务型的私营企业当年安置本市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超过原从业人员30%的,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十一、在农村开办从事种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到工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减免各种费用,一年后补办注册手续。

  十二、参与农村联户经营的成员,在内部分工的基础上,对外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销售、批发业务。

  十三、允许农村和城郊发展为养殖业服务的糖化饲料生产,有关部门要给予办理证照,并依法对其副产品进行监督、征税;放开从事山林特产品的限制,在森林防火期间,具备防火条件的,允许进入林区从事山林特产品采集、生产。

  十四、经纪人可以资产为抵押办理合法证件,从事各种中介活动、产品推销。鼓励和引导下岗职工、残疾人员持民政部门及劳动部门证明从事产品推销活动,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证明。

  十五、在市、县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增长部分中提取10%,作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

  按照个体私营企业、财政、科委、劳动、工商部门5:3:1:1:1的比例,共同筹资100万元,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信用担保基金,银行可按1:8的比例对个体私营经济有效益、有市场、有偿还能力的项目投放扶持贷款。各县区要建立个体私营经济资金互助会。

  十六、金融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办理抵押或担保贷款,经市、县 区私营经济发展局出具证明,对信誉好、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在贷款、结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十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个体私营企业乱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凡是违反规定者,经查实,取消其执法人员资格。对纳税大户和重点私营企业,实行纪检、监察、政法、公安等部门挂牌保护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凡被挂牌保护的企业不经市、县区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查处。

  十八、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不受指标限制,由市、县私营经济发展局负责统一组织,报同级人事、劳动部门审批。

  十九、年产值或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纳税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的私营企业厂长、经理,可参加县处级干部级别有关会议。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含50万元)的私营业主,可推荐到人大、政协担任相应职务。各级政府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召开综合经济工作会议时,吸收个体私企大户代表参加。私营企业厂长(经理)具备参政能力的可聘为政府名誉顾问职务。从1999年起,将每8月8日定为全市“个体私营经营者节”。

  二十、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授予“鹤岗人民功臣”、“劳动模范”、“先进个体工商户”、“文明私营企业”、“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对纳税额较大的业户以及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各级政府要给予重奖。

  二十一、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纳税实行经营地管理,任何部门不得乱拉业户到异地纳税。对个体私营企业可以实行定税,也可以实行查实征税。

  二十二、自然人投资比例超过51%(含51%)的联营企业及私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视为私营企业,享受私营企业的优惠政策,由被挂靠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面办理登记注册,无国家集体资金或资产投入,完全由个投资经营、自主分配,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只向集体缴纳承包金的,应改定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

  二十三、外地投资者来我市兴办个体私营企业,享受鹤发[1999]6号文件规定的招商引资优 惠政策。

  二十四、个体私营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管理,履行企业义务,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二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配强工作机构。各级宣传、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统战部门、工商联、个协、私协和私营经济发展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

  二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十七、本规定由市私营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19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