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适应我市集体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及出售后林业建设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好森林资源,加快集体林建设步伐,现就集体山林管理经营承包后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强化林业监督管理职能

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要根据集体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后管理对象多、工作量大、难度增加的新特点、新形势、新任务,及时调整林业工作思路,完善山林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手段,转变服务职能,将原来集体山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由乡、村、社转向包山买林者,以使集体山林健康有序发展。

(一)做好集体林资源管理档案的调整和新建工作。集体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后,有一部分残破林、未成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和零星分散、不便于管理的疏林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发生流转,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调整权属关系,建立和调整森林资源档案。要为购买集体山林者和承包者以地块为单位相应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时准确地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集体林的监督管理。要监督检查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执行合同情况的记载,保证合同实施和兑现。

(三)协助乡、村、社和承包人制定包山管护和综合开发的规划,搞好更新造林设计和技术指导,确保承包人尽快完成宜林地造林任务。

(四)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山林承包者和购买者解决管护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协助他们履行好管护山林的职责。

二、严格集体林业资金的使用管理

集体山林管护经营承包、出售收取的资金和集体林抚育采伐后实现的育林基金,是集体林业的发展资金,必须严格管理,要坚持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原则,应主要用于集体林业发展建设。

(一)实行村级所有,乡镇管理。出售和承包获得的资金,实行村级所有,由乡镇农经站统一集中管理,专户存储。其中70%做为集体林业发展资金,用于集体林业建设。其余30%纳入公积金,实行“折股乡管”。收取的承包抵押金由乡镇农经站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在兑现合同时,视履行合同情况返还承包人,不得挪做它用。

(二)集体林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集体林业的更新造林(整地、植苗、补植、幼林抚育)、中成林抚育、低质林改造、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营林道路、设施和设备的购建、新技术引进推广、调查设计、困难户造林补助、表彰奖励管护山林、公益林建设、发展林业的有功人员。进行林下综合开发或造林大户需要资金的,要完善资产抵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有偿使用限期偿还。

(三)建立林业基金的使用审批制度。

使用林业资金时,由资金所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途和额度,1 万元以下的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批准;1 万元以上的,经乡镇政府、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方可使用。

各县(市)区农经总站要加强对集体林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对超范围使用、挤占和挪用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承包和出售的山林更新及抚育采伐的管理

集体山林承包和出售后要严格采伐管理,认真执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和伐区拨交验收等各项制度。依据《规程》加大监管力度,杜绝超采滥采的现象发生。

(一)承包、出售的山林被划定为重点公益林的,要停止一切采伐活动。根据承包和购买者意愿调整或解除合同。

(二)承包、出售山林的抚育采伐必须严格控制。出售的山林5年内不批采伐限额。达到抚育采伐条件时,要认真按照《规程》要求,进行调查设计,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凭证采伐。集体经济组织和林业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指导,伐后及时验收,不经验收不得销售木材,发现超强度、超面积、超界采伐的要立即制止,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提倡、鼓励承包者和购买者对人工幼林进行透光抚育。在限额使用上要优先保证人工幼林透光抚育的需要。对急待抚育的人工幼林可在当地林业部门的指导下直接进行透光抚育。

四、加大林业投入,促进林业快速发展

各地要积极支持、鼓励、吸引社会各界及承包者加大资金、劳务、物资、科技等投入,制定优惠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承包者加速林业发展建设。

(一)鼓励和支持发展造林大户,对承包者按照发展规划和更新造林设计,集中成片、大面积造林的,可优先优惠使用集体林业发展资金。

(二)鼓励和支持机关单位、城乡居民、机关干部与承包者合作造林,所投资金、劳力、苗木等可作为股份,与承包者实行收益分成。

(三)个人营造人工林已成林,需要进行抚育采伐时,可优先安排采伐限额。保证造林者尽快得到经济收入。

(四)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扶持承包、购买者发展集体林业,对本次出售的山林,税务机关要暂缓征收交易税和所得税。承包、出售合同公证、鉴证时,有关部门要减免收取各项费用。

本规定遇有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