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激活房地产市场,拉动经济增长,提高市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征用土地、规划报建、竣工验收以及房屋销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按50元/m'统一收取。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价格调节基金、消防设施建设费、新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定额测编费(散装水泥基金、劳保基金、规划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征地拆迁管理费、施工管理费、考古调查和勘探费、招投标管理费、民用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工程合同鉴证费、噪声费、房屋评估费、地价评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渔池建设基金、工农业发展基金、防洪保安基金、堤防建设费、水土保持费、勘查检测费、交通设施建设基金、通讯设施建设基金、环线集资费等专项收费和基金。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渣土处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交易手续费。

三、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附属专业设施建设费用的管理。特别是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定额,其设计费、材料进销差率和施工费用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开收费标准。,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坚决制止行业、部门垄断和超标收费的行为。

四、凡由市财政按50元/m2收取的费用统一在住房销售环节收取, 所收费用不再分解到各部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须先到市收费部门统一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的,房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建设许可证正本,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各收费单位有建设审查职能的,只能就专业问题进行审查,不得因收费问题而拒绝审查盖章,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