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广州汇管(2000)13号《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已经办妥留学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手续的自费出境留学人员,在取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后,又申请购买第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在审核留学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应按照汇发(1999)368号《关于下发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供汇参考标准的通知》中的标准、并扣除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额后的差额核准留学人员的购汇额。
此复。
公布日期:2000-09-04施行日期:2000-09-04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汇管复[2000]6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9-04
施行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广州汇管(2000)13号《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已经办妥留学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手续的自费出境留学人员,在取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后,又申请购买第一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在审核留学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后,应按照汇发(1999)368号《关于下发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供汇参考标准的通知》中的标准、并扣除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额后的差额核准留学人员的购汇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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