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1999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8〕11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加快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商品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全面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大胆实践,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在1998年市直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点的基础上,1999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

(五)住房货币化分配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1997年12月31日(含)前调入大庆参加工作,符合住房分配条件,又未分到住房的职工,可按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计发货币补贴;但考虑到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仍按单位职工分楼排队顺序分期分批一次性补齐。具体补贴办法:无房户货币补贴金额=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补贴面积—按原房改售房政策计算个人应负担的补贴面积购房款。对没有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按原房改政策,以货币形式补差,货币补差金额=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补差面积—按原房改售房政策计算个人应负担的补差面积购房款。

“新人新政策”:1998年1月1日(含)之后调入大庆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调入、参加工作第三年起开始发放购房补贴。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可以一次性支付前5年的购房补贴,其余部分分15年逐月补贴。购房补贴额=职工月固定性工资×职务补贴系数×购房补贴比例系数。其中,固定性工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职务补贴系数分别为:工勤人员、科员1,副科级1??1,正科级1??2,副处级1??3,正处级1??4,副厅级1??5,正厅级1??6;购房补贴比例系数为60%。

(六)夫妇中一方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另一方不得领取购房补贴;夫妇中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原房改政策购房、租房。

(七)领取购房补贴的单位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享受过优惠政策住房的,则从结婚之日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八)未领足20年购房补贴离、退休的职工,按其离、退休时补贴标准继续领取购房补贴,至满20年止。

(九)在计发补贴期间,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从职工调离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新工作单位应在原计发补贴月数基础上继续发放补贴,连续累计满20年为止。

(十)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从去世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本人帐户中的购房补贴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十一)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平房(不含按住宅楼一楼标准计价的平房)的职工,单位条件允许,可将原平房按当时售价退给产权单位后,享受购房补贴。

(十二)明确住房货币补贴、补差程序。各单位确定的住房货币补贴和补差人员,由本人填写由市房改办统一印制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职工住房货币补差申请》、职工单位领导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由单位填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计算表》或《职工住房货币补差计算表》一式三份,单位持职工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三份报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核准审批后出具《职工住房货币补贴通知单》或《职工住房货币补差通知单》;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接到通知单后,将其补贴或补差款直接划转到单位个人帐户(帐号按个人身份证号编制)。

(十三)享受货币补贴的无房户职工购房时,持《售房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身份证报市房改办,经查档后,出具《购房补贴划转通知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付。

(十四)享受货币补差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报市房改办,经查档后,出具划款(支取)通知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付。

(十五)财政非供给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执行。

(十六)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大力发展商品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要大力吸收外资、社会资金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形成住房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快住房建设。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十七)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房改工作的成败,必须进一步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十八)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代表组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的事业单

位,受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房改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及编制使用计划等具体管理工作;执行同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十九)凡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股份、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上年年底职工工资总额的5%,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职工个人可提高到6%,单位可提高到8%以上。

(二十)住房公积金不作为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关于“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必须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的公积金专户。

(二十一)各单位要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对滞留、拖延缴纳住房公积金时间的,要追回滞留、拖延的公积金及利息。

(二十二)全市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要按季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资金统计报表。

(二十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编制年度贷款使用计划,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程序。要加强逾期贷款的管理和清偿,建立风险准备金,保证住房资金的安全运作。

(二十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所需费用要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二十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统一管理、专户存储、权属不变、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十六)售房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87

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款专户、售后维修基金专户。各单位使用出售国有住房收入,需编制国有住房收入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开立的单位专户中支付。

(二十七)建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维修基金,加强售后住房的修缮。维修基金从公有住房售房收入中提取25%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专户,专项使用。

(二十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挪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搞好房改政策衔接,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二十九)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由现行的成本租金实行商品租金(商品租金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保险费、利润和地租8项因素),租金标准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工资收入的18%左右。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均按市政府庆政发〔1995〕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进一步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从1999年1月1日起,公有住房一律以建筑面积按房改成本价出售,超标准面积部分的不予折扣出售。

(三十一)1998年已经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的住房,既可按庆政办发〔1997〕57号文件执行,也可按本方案执行。

(三十二)各驻外机构的房改按照国务院房改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当地的房改政策。

(三十三)改革现行的采暖费制度,按《大庆市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改革试行办法》执行。

(三十四)全面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上市出售,具体按《大庆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执行,其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综合税款征收率按5%交纳,交易服务手续费按0??5%交纳。

五、发展住房金融(三十五)所有专业银行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三十六)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展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七)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和住房贷款保险制度,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八)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要全面开放职工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凡在本市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解决自住住房为目的,均可在所辖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抵押贷款。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三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四十)加强住房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公用部位、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四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

(四十二)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任务艰巨,难度很大,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领导,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各级领导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房改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强房改队伍的自身建设,组织房改理论、政策和深化房改内容的培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市财政、计划、建设、土地、物价、税务、金融、劳动、人事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房改工作,密切配合,齐心合力;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房改运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保证住房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进一步深化房改、加快建立住房新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并参与房改。

(四十三)本市各县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四十四)本方案由大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五)本方案追溯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大庆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面积表附件:大庆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标准面积表职务享受建筑面积(平方米)职工70副科级73正科级87副处级102正处级116副厅级130正厅级145说明:1、以上标准为4口人标准。4口人以上的住房,每增加1人,其建筑面积增加15平方米。

2、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面积按其享受的相应职务待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