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西安市公安局 西安市粮食局 西安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 1999年12月)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文件精神,“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结合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综合承受能力,现就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新生婴儿随父落户的条件

  (一)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婴儿,必须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后,然后根据自愿原则,可向其父亲户口常住地所在派出所申请。

  (二)夫妇双方均系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根据自愿的原则,新生婴儿可选择在父亲或母亲户籍管理所在地登记户口或申报户口。

  (三)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婴儿),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二、解决夫妻分居户口的条件

  (一)本市城六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下同)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居民,本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市区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的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准予随迁。

  (二)市属阎良区、临潼区及郊县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居民,本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上,其配偶无职业随其在城镇连续居住3年以上的,可申请配偶的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子女准予随迁。

  (三)本市区、县职工、居民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的,申请人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或原籍无基本生活条件,准予本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配偶的“农转非”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年龄在18周岁以下子女的准予随迁。

  (四)凡职工、居民申请解决夫妻分居两地户口的,配偶无职业随其连续居住时间,以办理暂住登记时间为准。

  (五)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申请资格。

  三、残疾人申请家属户口的条件

  本市残疾公民申请家属“农转非”户口的,申请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上,婚龄满3年;申请人年龄在30周岁以下者,婚龄满5年。

  四、公民投靠本市子女的条件

  男性公民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超过55周岁,投靠本市子女的,按照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市驻军现役军官家属随军,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六、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区人员户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1991]205号)、《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1998]1号)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199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上述各项凡迁入本市市区(城六区)人员,均纳入年度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