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开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外商、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和民间团体、个人来同投资,促进金融机构与我市企业合作,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格局,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为本市各类投资项目直接引资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资者,引资者不受身份、职务等条件限制)。

  引进资金用于:

  1、投资收购本市企业;

  2、投资对本市企业进行控股或参股;

  3、承包、租赁经营本市企业;

  4、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及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投资是指:

  (一)引进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

  (二)引进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各商业银行(含外埠银行)投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长期贷款(合国家债券);各商业银行(含外埠银行)投入市内中央、省属企业及市属优势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三)引进国内及省、市专项计划外的资金。包括从国家、省各有关部门引进的贴息贷款及划拨资金。

  (四)引进境外投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引进市辖区域外国内各地区投资。包括从国内外、省内外大企业集团及民间团体、个人或其它渠道引进的资金。

  第四条 引进投资奖励标准:

  (一)从国家、省各有关行政部门引进的贴息贷款及划拨资金,按资金总额的l-1.5%予以奖励。

  (二)从国内外、省内外大企业集团、民间团体、个人或其它渠道引进的资金,按资金总额的3-5%予以奖励。

  (三)从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及其它商业银行争取的各类长期贷款(包括国家债券),按贷款总额的1-1.5%予以奖励。

  (四)从各商业银行引入市内中央、省属企业及市属优势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总额的0.5-l%予以奖励。

  (五)发放奖金按当日国家汇率以人民币支付。

  第五条 支付奖励金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兑现。

  (一)引进贷款或引资兴办合资。合作项目,奖励金由用资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支付,可进入经营或生产成本。

  投入市属重大项目及培植特大型市属重点企业的奖励,市政府预算外资金支付59%,企业与项目公司支付50%。市属重大项目及重点企业市政府每年确定一次。

  (二)引资兴办独资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连续三年以企业缴纳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的5一10%,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支付。

  第六条 奖励支付办法:

  (一)引进资金在按照投资方和用资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到位后,由用资单位或引资者到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填写引进资金奖励申报表,并办理有关申报手续,经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领导审签后,由第五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支付引资奖励金。

  l、引进贷款或引资兴办合资、合作项目,在引资之前,由用资企业与引资人签订引资服务协议,依约定在资金到位之后,到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办理有关奖励支付手续。

  引资兴办独资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由引资人持投产独资企业证明,到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办理有关奖励支付手续。

  2、由企业支付的奖金,在办理领奖手续时,需填写全市统一制定的奖励申领审批表,并由企业法人依合约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下文批复执行。所签合约、奖励申领审批表及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批文作为各级财务记帐依据。

  企业支付的奖金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同时设置“引资奖励”明细科目,在年终财务决算报告中单独说明,并将奖励执行情况报同级财政和税务机关,作为审批企业年度会计决算的确认依据。建设项目的引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项下列支。

  3、市政府预算外资金支付的奖金,由企业或引资者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下文,由市财政支付。

  (二)引资金额全额到位,奖励金按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支付;

  (三)引进资金按合同规定分批到位,奖励金按分批到位资金比例支付。

  第七条 办理奖励申报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用资单位核实确认的资金到位书面证明;

  (二)用资单位开户银行资金到位证明。以设备投资的,需提供商检机关出具的商检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引资者的奖励为合法收入,各级监察、审计、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应予以保护。

  引资者领取奖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理扣除引资成本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和领取奖金应同时办理,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九条 奖励监督

  (一)凡市属国有和集体企业支付奖励后,都要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申报奖金支付情况。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负责对受奖的真实性和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按时、足额兑现奖金。

  (二)在引进资金及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引进投资支付奖励金后,投资方擅自撤资的,由违约方承担已支付奖金。

  第十一条 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及非营利性项目的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此办法执行。但此类引资项目的奖励,应奖励单位,由单位确定一定比例奖励到个人。

  第十二条 引进投资奖励事宜由大同市人民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