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对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使这一问题一度得到遏制,但近来又有较大反复。有的越权擅自审批和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巧立名目乱收费、高收费;有的强行让学生购买学习用品、强制学生参加保险等等,在群众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为了进一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并下大力解决好。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及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尽其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针对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要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乱收、多收学生的各种费用,能退还的退还,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中小学收费资金实行审计;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教育乱收费案件的责任人严肃处理;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乱收费典型案件的曝光。

  二、全面清理,严格规范。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中小学收费情况,从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到收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每一项收费的立项、范围和标准的确定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包括已经取消又擅自恢复的收费)要坚决取消,对合理的收费也要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要在1999年春季开学前完成。

  三、明确政策,抓住重点

    (一)不准越权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超出这一规定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二)自1999年起,高中招生实行计划内和计划外招生并轨,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不得超标准收费。

  (三)不准在义务教育阶段借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将好的或比较好的学校转变为“民办公助”,依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实行高收费。公办学校的办学体制改革试验,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的学校进行。这类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其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不准以划片就近入学为由将片外生按借读生收费。借读生是指户口不在本市的学生。小学和初中一律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

  (五)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除省教委《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中小学辅助用书目录》规定的课本、教辅材料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和学具材料外,对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

  (六)不准以捐资助教为名,招收高价生。捐资助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挂钩。

  (七)不准通过学生、学校征收农村教育附加和办理社会保险等。农村教育附加必须按正常途径征收,社会保险要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

  四、严格执法,查处违纪行为

    (一)凡高中招生并轨前超过省政府规定比例招收的计划外高中生,其学费标准一律执行计划内高中生学费标准,超收部分如数退还学生,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

  (二)跨学期、学年收取的学费及其他项目的收费,除1999年度外,其余一律如数退还学生。

  (三)凡未按批准权限批准成立,不符合“四独立”办学原则的“国有民助”、“民办公助”学校,其各项收费一律执行国办学校收费标准,超收部分如数退还学生。

  (四)中小学一律不准收取各类代办手续费,原代办的各类手续费一律收缴同级财政。

  (五)所有自立项目收费及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六)在1999年春季开学时,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委将统一组织对全省教育收费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的内容:各学校是否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收费;各市、县是否将1998年度乱收费问题按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进行了查处。

  五、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以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等内容为主的校务公开制度,每学期开学前当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形式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公布。

  (二)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听证会制度,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收费举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对待群众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完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年审制度,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五)要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资金管理和审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止乱收费,卡住乱花钱。

  (六)要建立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给有违纪行为的人员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