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平顶山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市、县(市)房改部门具体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并坚持先过渡后上市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市),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的程序,对购房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登记归档;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拍卖、典当、交换、赠与、抵押、租赁、继承、分割析产等。

  第八条 已取得全部产权并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装修,超标部分未按市场价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违反房改政策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的;

  (四)夫妇双方既购买房改房,又租住公有住房且没有缴纳市场租金的;

  (五)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九)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十)校园、机关、厂区和军营内的;

  (十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产权转移的;

  (十二)尚未补差确认全部产权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房屋产权人须向当地政府房改部门进行申请并填写《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审核确认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上市交易。

  第十条 房屋产权人申请上市交易应向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产权共有人共同签字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证明;

  (五)其它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允许办理交易手续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价格评估。申报价高于评估价的,按申报计收税、费,申报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计收税、费。

  第十三条 为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减轻个人买卖住房的负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向卖方计征。

  (二)暂减半征收契税。

  (三)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出售后一年内,卖方按照市场价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其新购住房成交额于售房成交额的,差额半征收契税;新购住房成交额等于或低于售房成交额的,免交房屋契税。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房改、房产、土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以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按照简政便民、分工协作的原则,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办完全部交易手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房改部门负责审查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交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四)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税收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买卖当事人在自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出售拥有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归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按照我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补贴,也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第二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住房,任何单位不得以不办理产权证、扣压产权证等方式加以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其交易行为,没收进而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为买卖双方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平顶山市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标准 32 22 16 11 6 5

  1、缴纳金额按上市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分推土地面积”计算;

  2、分摊土地面积=上市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底层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物建筑总面积(平方米);

  3、本办法发布前已建的三层和四层建筑分别按缴纳标准的60%和80%执行;

  4、缴纳标准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今后将随着基准地价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