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局各主管税务分局应按照文件规定,做好免征农药生产企业的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恢复征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各征收服务厅,各征收服务厅应做好纳税核定工作。各国税局主管税务分局与各征收服务厅应密切配合,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公布日期:1999-08-26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国税发[1999]16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8-26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正文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局各主管税务分局应按照文件规定,做好免征农药生产企业的清理工作,并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恢复征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传递给各征收服务厅,各征收服务厅应做好纳税核定工作。各国税局主管税务分局与各征收服务厅应密切配合,确保此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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