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民政局《佛山市区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八月廿九日

佛山市区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试行办法

佛山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推进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服务活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维护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区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对创建老有所养、幼有所托、残有所助、孤有所抚、贫有所济、难有所帮的优良社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组织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基层组织所组织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含其下属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鼓励、支持志愿者的服务活动,并维护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志愿者是指在某一志愿者组织进行了登记,并参加志愿服务的16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口或有效暂住证件的人士。志愿服务是各志愿者为社区居民的工作、生活提供无偿服务及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行为。

  第四条 鼓励有能力的干部群众参加志愿者服务,逐步提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参加志愿者组织的比例。

  第五条 志愿者有参加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志愿者组织的教育培训,对志愿者组织提出批评建议和自愿退出志愿者组织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鼓励各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在招工招干、学校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有志愿服务经历者。志愿者志愿服务满200小时后,在有困难或年老时,优先获得等量回报服务;志愿服务满1000小时后,由区级社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志愿服务终生受益”卡,年老时得到经常性回报服务。区级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志愿服务终生受益卡”档案和回报服务运作机制。

  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须履行社会团体登记手续,纳入社会团体管理,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要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服务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服务社会,服务他人,解决群众困难,方便群众生活。志愿者组织每月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的经费可由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志愿者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经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服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合法方式使用,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志愿者组织的经费;志愿者组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依法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应了解掌握志愿者的服务技能状况,不得安排志愿者进行不胜任或不具备该项服务技能的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服务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有责任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第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社区内孤、老、残、幼人员,烈、军属,贫困家庭、下岗、失业职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居民。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形式主要有:

  (一)“三定”服务。为社区内孤寡老人、残疾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革命荣誉军人提供定人、定时、定任务的服务;(二)临时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提供临时服务;(三)预约服务。为需要服务的居民建立求助渠道,如建立“服务联系卡”、“服务信箱”、“电话预约”等,使服务对象的需要能及时反馈给社区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按时派出志愿者上门服务;(四)集中服务。定期组织志愿者对社区内的服务对象集中提供服务。如利用节假日组织便民利民服务日活动等;(五)专项服务。发挥社区志愿者在社会急、难、险、重任务中的作用,如在抗洪抢险、救灾、捐款赈灾、社区治安防范、自愿献血、清洁市容卫生、美化绿化社区环境等社会公益活动的专项任务中,组织志愿者统一行动。

  第十四条 志愿者必须参加志愿者组织并在志愿者组织的安排下,配戴统一的标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要以自愿为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批等必要的手续,对多次或长期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和在参加志愿活动中多次违反规定的志愿者要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街(镇)、居委会要建立和完善社区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站等),加强社区志愿者的队伍建设,形成社区志愿者组织网络。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要对志愿者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志愿者标志牌,建立健全技能培训、服务记录和工作检查奖励等制度,使志愿服务严谨有序,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要登记志愿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时间和基本内容,并建立档案,累积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作为对志愿者考核奖励和回报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开展面向市区范围的志愿服务,要向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开展面向街区内孤老、残疾人、烈军属、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要与相关的街道(镇)协调,并在街道(镇)的安排下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