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地税函[2005]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05]106号  2005年5月2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和《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  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下发后,各地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享受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行为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这里的“雇工”是指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所有工作人员,含临时工、合同工等,不论其是否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

  二、下岗再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凡其雇工8人(含8人)以上、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或退役士兵达职工总数30%以上的,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其免税范围限定为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外)。

  三、新办企业吸纳比例计算时,“职工总数”是包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合同工等,不论其是否与业主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总数发生变化的,按加权平均数计算。

  四、以上两个文件的执行时间均指税款所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