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8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184号  2004年9月6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4]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苏税三[92]24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