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外派劳务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外派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强化对外派劳务工作的行业管理。

  各级政府要从促进河北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外派劳务发展规划,促进外派劳务合作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省外派劳务业务由省外经贸厅和各市县外经贸局统一归口管理。外经贸、外办、公安、工商、劳动等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批外派劳务项目,严格培训外派劳务人员,加强对护照和签证的管理,整顿和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鼓励和支持大中型实体企业、科技院所、咨询设计院申报和取得工程承包和外派劳务经营权。任何没有经外经贸部正式批准获得外经经营权的公司或实体不得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各级各类外经企业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外派劳务业务,巩固开发传统市场,大力开拓新市场,开发一手劳务和高技术含量的劳务项目,以工程承包、境外投资带动劳务输出,以技术人员的派出为先导,开避外派劳务新领域。

  二、加强外派劳务项目的前期管理,切实保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要针对不同地区的市场特点,广开劳务市场信息渠道,做好项目的筛选、论证和储备。对成建制外派劳务项目,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外派劳务项目和有女性从事的劳务项目,要事先通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征求我驻外使馆经商处核实后,方可立项审批。向外派遣劳务,必须事先对外派市场和合作伙伴的资信进行认真考察,弄清境外工作地点、性质和雇主背景等。对初次接受我女性劳务人员的外方雇主,要详细调查并确认工作范围。严禁向美容美发厅、迪厅、酒吧等服务娱乐场所派遣女性劳务,严禁派遣女性劳务从事推拿按摩业务。

  三、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招聘和广告及合同的管理。

  外派单位在对外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时,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外经贸部有关《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要求,确保合同的完整、严谨、合法,保障我经营公司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企业在签订派遣合同前,必须征得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同意。如果是委托有关单位代理招聘的,要与受委托方签订协议,并要求受委托方严格按照双方协议招聘。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派出单位拟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和其他媒体发布招聘外派劳务广告前,须首先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否则,任何媒体均不得与其签定广告合同,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发布和刊登外派劳务招聘的报道和广告信息。外派单位与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有索赔条款,具体规定双方的责任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措施。对外派劳务人员在外的基本生活条件、工资、工时、工期、加班以及计费标准、工作强度与标准、医疗和各种保险等都要表述准确清楚。在与外省外派单位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或由外省外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中,必须明确项目后期管理的责任。

  四、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培训的管理。

  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培训。培训中心必须有固定的培训地点和必要的教学设备,配有专职和兼职教员,统一使用外经贸部核定的专用教材。根据外派劳务人员派往的国家或地区和劳务人员从事的工作性质,在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外语水平的基础上,还要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国别政策、经济形势等方面的培训。要建立劳务人员档案库和劳务储备库。

  五、加强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批和签证管理。

  外派单位必须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政治条件和工作能力进行认真的审查,严格把关。外派劳务人员均应持有驻在国政府签发的有效工作签证,不得持旅游签证或访问签证出境受雇于外方业主。严禁社会上个别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和个体户通过办私照和短期出访或旅游签证,向国外派遣劳务或非法移民。要加强出国护照的管理工作,在没有办妥出国签证前,不得将护照交给外派劳务人员本人,在国外期间,护照由团组领导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外派劳务人员回国后,劳务公司应及时将护照缴回发照机关。

  六、加强外派劳务的后期管理。

  对成建制派出或30人以上的外派劳务项目,外派单位要派出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驻地管理。对其他劳务人员集中或10——20人的项目,要指定专人负责。同时,要定期派人前往考察,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外派劳务项目的审批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项目合同的执行,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要进行定期跟踪考察,及时掌握人员思想动态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外派单位要加强和保持与驻外使馆经商处的联系,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后,要接受我驻当地使馆经商处的管理。外派劳务管理部门和外派单位都要从严管理,建立责任制。对于不执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有欺骗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外派劳务经营权处理,直至上报外经贸部取消经营权。

  200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