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省在持续干旱三年以后,又遭受了严重的旱、水、虫等自然灾害,给相当一部分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困难,尤其对一些经济基础薄弱的贫困地区来说,困难更加严重。关心群众生活,认真做好灾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事关大局,对于恢复灾区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受灾区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费要适当调减”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带着感情做好群众工作,认真落实减免贫困户和重灾区农民负担的政策”的要求,现对切实做好灾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当前,在农民增收遇到诸多困难的形势下,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遇到的困难更加严重,灾区减负工作面临的形势也更加严峻。对灾区来说,减负就是增收,减负才能增收,减负也是救灾、扶贫的重要环节和内容。这不仅是因为减少支出就等于增加收入,更重要的是只有使灾区群众摆脱无力承担的负担,才能使灾区农民有能力、有积极性去恢复生产,进行自救,渡过难关,保持稳定。为此,各地要深入灾区把握实情,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灾区的减负工作。

  二、受灾地区特别是重灾区的各市、县,要在认真搞好灾情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受灾情况确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和提留统筹费的减免方案,下发给乡、村执行,切实把农民无能力承担的税费负担减下来。全年绝收和按正常年景减收较多的农户,其税费负担应当适当核减或免收。免收和核减的税费收入不得分摊到其他乡、村和农户。有关的乡、村,要尽量压缩开支。用乡统筹开支的乡、村教育中的民办教师工资和危房修缮改造,优抚、计划生育等,应打紧开支予以保障,村提留开支中的干部工资以及由村提留或乡统筹费中开支的五保户供养,应予以保障。其他项目可停办或缓办。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精简教职工队伍,压缩享受补助的村干部人数,减少各种开支。

  三、各地要继续执行中发〔1996〕13号文件规定的对贫困地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级贫困县的特困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除农民承担的乡统筹费;对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免除全部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政策。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烈军属、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适当免除提留统筹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征收提留统筹费前,在摸清减免对象的分布情况,由村委会根据村民的减免申请和本村经济情况,提出拟予减免的户、减免比例、减免金额的初步意见,提交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乡镇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减免的提留统筹费不得分摊给其他农户。严禁强迫村集体和农民贷款上缴各种税费。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专项治理力度。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发〔1996〕13号文件下发后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搭车收费。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严格执行中央指示,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2000年继续停止审批农村教育集资。除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外,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附加费等。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农民购买自用电表及以下线路外,绝不允许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禁止非法对农民罚款。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法定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严禁强迫农民实行以资代劳。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合作医疗和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行推行和强征代订。上述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制定具体措施,坚决制止、纠正本系统的“三乱”行为。

  五、在做好减负工作的同时,各地要落实各项救灾措施,因地制宜组织好灾区的生产自救。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生产技术、生产资料、资金信贷、市场信息等方面为灾区农民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帮助灾区恢复发展生产。救灾粮款的发放工作,要公开、公正,确保及时到户到人,绝不能发生粮荒。对挤占挪用救灾、扶贫资金和物资的,对因官僚主义、浮夸造假酿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从保持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把以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促进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对因工作不落实,造成农民集体越级上访,或发生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要严肃查处。下半年的全省农民负担检查,将把灾区减负工作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200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