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改革开放以来,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问题,就会危及经济,危及社会,甚至危及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前,全市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规范城乡信用社的经营行为,防范地方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和《审计署关于审计机关对城乡信用社审计监督问题的批复》(审发[1998]370号)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地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金融风险,防止财政风险。

  二、审计机关要将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对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损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监督。

  三、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进行审计,应履行审计程序;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进行审计,审计终结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财经法规,对城乡信用社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五、地方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严格统一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法令;要建立完整、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

  二OOO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