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和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若干名在我市的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条 被邀请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名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代表发出邀请通知。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7天前,将会议的建议议题和有关会议材料送到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五条 确定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在接到邀请后,根据会议将要审议的议题,可持《代表证》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和建议,准备会议发言。代表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六条 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应自始至终参加会议。人大代表在列席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七条 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人大代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可以根据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主任会议意见和建议交办反馈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室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