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9-02-02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地税函[1999]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9-02-0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正文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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