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外向带动战略,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充分调动各行各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上台阶、上水平,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国内外各类组织、各界人士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引进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下同)客商来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并且项目兴办成功的,按本办法对中介人(组织)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除下述项目之外的各类项目:

  1、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

  3、国家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直接发放或组织担保的款项。

  第四条 获奖项目考评标准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法定手续完备;

  2、具有资金到位的银行证明;

  3、工业项目验收投产;

  4、农业、基础设施、文、教、体、卫、社会福利等项目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一;

  5、商业、交通、贮运、金融、通讯等项目开业运营;

  6、企业收购、兼并、参股等项目法律手续完备,资金到位,企业正常运营。

  第五条 中介人(组织)资格确认

  (一)项目起步之初,中介人(组织)在市招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并经投资客商确认,交招商局存档;

  (二)引进过程中与招商局联系记录;

  (三)外来投资者出具的中介人(组织)资格确认书;

  (四)项目合作或实施单位出具的中介人(组织)资格确认书;

  (五)多家或多人参与引进的项目或资金,由市招商局主持,由出资者和项目合作者评定其贡献大小,协商解决,结果报招商委员会。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实施奖励由中介人(组织)向市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条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市招商局将有关材料报招商委员会,由招商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等,确认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后,

  统一报市政府批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奖励;

  (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作价金额的5‰奖励;

  (三)对引进市外无息贷款,使用期在3年以上者,按实际引进额的5-10%奖励;

  (四)对引进市外贷款、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使用期在3年以上者,按实际引进额的5‰奖励;

  (五)引进市外无偿捐助者,按实际引进额的10%奖励。

  第八条 奖金支付方式中介人(组织)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奖金来源

  1、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由项目属地财政(市直或县市区财政)和受益方各出资50%。

  2、独资项目的奖励由项目属地财政(市直或县市区财政)全部出资。

  3、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奖励由项目属地财政(市直或县市区财政)全部出资。

  4、各级财政所出资金应列入预算。

  第十条 对市政府批准奖励的中介人(组织),在《阜阳日报》上公布其名单和引进的项目,15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