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精神,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对个人饲养野生动物的生产经营收入,已征收了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征收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应对其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