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章 收款方式及凭据管理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等五部委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收费资金收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资金包括: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集中的资金;

  (四)单位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创收收入和国有资产变价收入;

  (五)各项捐赠、赞助收入;

  (六)各类代管资金;

  (七)市财政局确认的其他收入。

  第三章 收款方式及凭据管理

  第四条 收费资金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管理体制。

  第五条 票款分离分为完全票款分离和不完全票款分离两种方式。

  完全票款分离是指执收单位直接向缴费人开具收费通知单,由缴费人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收费通知单填写“收费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网点缴款,并持银行受理回执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由执收单位开具财政票据给缴费人的一种收费管理方式。

  不完全票款分离是指对难以实行完全票款分离的单位或项目委托征收单位开票代收款项,并在市财政局规定期限内由执收单位填写“收费缴款书”到代收网点将代收款项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一种收费管理方式。

  不完全票款分离单位或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收费缴款书”、收费票据是实施票款分离必须开具的法定票据。单位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定期向市财政局结报。

  第七条 “收费缴款书”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其购领、使用、核销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规定;收费票据购领、使用、核销按《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代收银行及其收费网点由市财政局确认并经中国人民银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市财政局统一开设财政专户,执收单位所有收费资金均应通过财政专户办理结算,取消执收单位收入待解户。

  第十条 经市财政局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马鞍山市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执收单位可以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支出户。

  第十一条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当日将收费资金分别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节假日顺延)。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财务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预算外资金按“以收定支,核定基数、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实行专项计划管理。

  各类代管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需要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五条 市监察、财政、物价、人行、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单位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执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市监察局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和“收费缴款书”的;

  (三)未经确定直接开票并收款的;

  (四)未经批准自行减免收费的;

  (五)自行开设收费收入户的;

  (六)截留、坐支、挪用收费资金的;

  (七)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监察、物价、人行、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财政局保证本办法贯彻实施。

  第二十条 中央及省直驻马单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当涂县、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对实施中具体问题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市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