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确保在敌人空袭或遇到自然灾害时,迅速准确报警,市政府确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进行全市防空警报试鸣。从二○○○年起,每年的五月三日定为我市防空警报试鸣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的发放权,战时属于市最高指挥机关,平时发生灾害事故及需要组织试鸣时,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办理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的审批手续;按照上级的要求组织警报试鸣。各区、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警报设施的安装、迁移、拆除工作;检查指导警报设施所在单位的维护管理。

  三、警报设施所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安装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四、供电部门应当保障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警报设施时协助架设电力线路。电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防空警报通信给予保障,优先提供防空警报通信所需的电路和信道,优先传递警报信号,对设在电信部门机房内的警报设施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管理。新闻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警报预案的宣传及警报试鸣的公告工作。

  五、防空警报通信网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防空音响警报信号相近或频率相似的音响信号。

  六、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碍。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防空警报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的,须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补偿。

  八、对违反通告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占用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业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九、故意损坏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