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矿厅:

  你厅《关于解释国土资函〔1998〕190号规定的请示》(桂地报〔1999〕21号)收悉,现就你厅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以下简称《复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目的是鼓励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充分利用已批准占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减少异地开采,以利于保护环境。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复函》“三”中的“异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之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