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有效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增加,切实降低乡村负债水平,增加乡村净资产含量,提高集体资产的质量,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运营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本《方案》所称不良债务,是指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的超过偿还期三年以上的且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清理对象和范围清理对象是:乡镇、村两级(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清理范围是:1998年底以前乡村两级自身的各种债务(包括向金融机构、非金融单位、个人等的全部借款)、债权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乡镇办和村办企业经营性债务、债权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应把清查和处理分开,采取先清查、后处理的办法。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级要按照国办发[1999]40号文件、农业部农经发[1999]3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深入进行动员部署,并组织好业务培训,使清理工作抓紧做细,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清查阶段。

  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要在1998年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以乡、村自查为主,展开普查。各乡村都要成立自查小组,乡自查小组要吸收各村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村自查小组要有村民代表参加。清查工作要以会计账目为依据,账内账外相结合,对乡、村债权、债务进行逐笔登记。对于1998年清产核资时已经查明的问题可直接填制清查报表(由省农业厅另行下发),对于因时间紧迫,尚未弄清的问题要彻底清查,对于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重点清查。县级要组织人员巡回检查,随时解决自查中的问题。对于清查结果,村级要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级清查中,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主要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签字,乡级报表由主要负责人和村干部代表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在乡村自查基础上,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进行抽查验收。县级对乡级的抽查面要达到50%。对村级的抽查验收以乡级组织为主,县级对村级的抽查要结合当地情况进行,抽查面要达到10%,对自查不彻底或清查结果未进行公布的单位,要责成其重查并公布。

  清查工作结束后,清查报表要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在做好报表填制汇总工作的同时,要对清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将清查报表和分析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各市的汇总报表和分析材料请于1999年10月15日前报省农业厅农经处。

  (三)分类处理阶段。

  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分类进行处理,采取以下主要途径逐步消化解决:一是收欠还债,二是核销减债,三是拍卖还债,四是划转债务。

  各地在分类处理阶段,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具备条件的可在清查后即行消化解决,不具备条件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决,整体工作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各市要在1999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工作进度情况上报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农经处)。

  四、组织领导和措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此次全省清理乡村两级债务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进行。具体工作以农业部门为主,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同时抓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清理和有关制度的建设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乡镇财政债务的清理处理工作。金融部门要配合做好乡村两级债务处理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与税收有关的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对乡镇财政债务的审计工作。

  (二)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把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真正摆上日程。

  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要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这项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各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人负责,采取措施,精心组织,认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已形成的债权债务。

  乡村两级债务的清查、处理和制止不良债务增加的工作,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事关重大。各地要在保持农村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进行。在分类处理已形成的乡村债务时,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维护农民群众和债权人的利益。清理债务工作要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整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财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要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的关系。既要明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债务关系,又要贯彻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

  要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因此影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逐步偿还。

  要妥善处理化解乡村债务与保持稳定的关系,掌握好宣传力度,以正面宣传为主。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说服教育等方式妥善处理有关矛盾。

  (四)完善各种制度,切实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

  要通过这次清理工作,帮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借(贷)款、集体资产、财务公开管理制度和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从根本上消除不良债务产生的根源。

  1、借(贷)款管理制度。乡(镇)村举办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要建立健全借(贷)款制度,彻底改变乡村两级借(贷)款管理混乱的状况。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程序进行,要分别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要围绕债务、债务这两个方面,强化管理措施。

  3、财务公开制度。债务、债权的管理必须纳入财务公开制度。没有纳入制度的,要对其制度做必要的补充修订。今年要把债权、债务的清查情况作为财务公开的重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