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1998年12月7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总局批复文号为“国税函[1998]676号”,省局转发通知文号为“陕地税发[1998]19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