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1999]9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企业认定办法
一、生产科技型企业的认定。
(一)珠海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珠海市生产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生产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1.有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而非流通领域的贸易公司。
2.其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
3.职工中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不含生产工人),不低于20%比例。
4.科技开发费用占技工贸总收入3%以上。
(三)生产科技型企业认定范围:在我市工商注册,在珠海纳税。
(四)生产科技型企业认定程序: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科委批准,颁发认定证书。
(五)生产科技型企业凭认定证书方可办理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的手续。
(六)申请认定须报送如下材料:
1.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技术成果证明。
3.企业财务报表。
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已认定的企业,每年工商执照年度检验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资格。
三、以上条款由市科委负责解释,企业性质由市工商局根据资金来源在核发执照时确定。
第二部分:税收优惠
一、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省、市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企业自认定当年起4年内,头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列收列支返还企业,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地方分成部分。
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私营企业,自认定当年起4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列收列支返还给企业。
(一)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0万元或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新办的从事旅游业的私营企业。
(三)新办的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
三、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第三部分:企业税收返还的办法
一、税收返还由市财政局凭科委发文下达认定的企业名单办理,具体负责科室为市财政局对外经济科。
二、税收返还交预算科给企业办理返还的拨款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季度一次。
三、办理企业税收返还手续,具体程序流程图:
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到市科委索取"收入返还申请书(表)"——填妥"申请书(表)"后到税务征收机关加具审核意见连同企业所需资料一并交市科委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到市财政局对外经济科提交所有申请核准材料(申报材料详见后)——市财政对外经济科核准后,符合规定的,交由预算科给企业办理返还手续。
办理时间每季度一次,不符合规定的,则由市财政局通知企业。先征后返还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市科委和财政局的监督。
四、企业需提供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有权确认为科技型或发明专利等的部门出具的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度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五)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另外,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的企业,除按以上要求提供资料外,还要提供以下两份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二)企业帐务处理(即会计分录)原件及复印件。
五、下列情况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政策。
(一)市财政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定企业是否能享受税收返还,即税款必须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度内入库才能予以返还。各企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税款,在享受优惠的第一年所缴纳的税款中,若所属期属上一年度的税款不能享受税收返还;在享受优惠的最后一年的税款,若在次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可以享受税收返还,在次年3月31日以后(含申请延期交税)缴纳的则不能享受税收返还。
(二)凡按财政返还给企业的增值税计征的所得税,不能再享受税收返还。在计算税收返还额时,应从已纳所得税总额中扣除属财政返还的增值税缴纳部分,并附"预算拨款凭证"复印件。
(三)凡在税务部门办理了收入退还的税款,不能享受税收返还。在计算税收返还额时,应将已由税务局退还给企业的税款,如涉外企业超关税返还、出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税务局错征或者多征退税等从已纳税总额中扣除,并附"税收收入退还书"等相关依据复印件。
(四)凡属查补入库的税款,不能享受税收返还。
(五)企业应按以上规定如实申报税收返还额,否则将取消其税收返还资格。
第四部分:贷款贴息的申办
一、贷款贴息的管理由市科委负责。
二、贷款贴息的范围。
(一)珠海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列入国家、省、市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计划项目。
(三)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四)其它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开发和生产项目。
三、贷款贴息时间及标准:贷款贴息时间一般为二年,贴息分定额、全额。定额贴息金额一般为一年不超过二十万元,全额贴息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四、接受贷款贴息的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并产权清晰。
(二)企业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已签定货款合同。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企业有一定数量科研开发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生产工人除外)占职工总数的2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六)企业资产结构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五、科技型私营企业贷款贴息须报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财务报表(上年度、上月)。
(三)审计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人代表证明。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基本情况表。
(八)项目基本情况。
(九)货款收帐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贷款贴息的程序。
(一)申请时间:每年2 月1 日至12月31 日。
(二)申请受理:
1.受理单位: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贷款贴息管理委员会。
2.受理程序: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按要求备齐有关资料上报管委会,所交资料复印件概不退回。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贷款贴息资料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正式受理表。申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贷款贴息项目初审。
管委会受理贷款贴息资料后10天内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实地考核,并加签评审意见。考核主要内容:
(1)上报财务表真实性。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客观性。
(3)技术先进性、管理科学性。
(4)产品市场前景。
(5)企业基本情况表。
(6)银行承贷可能性。
七、贷款贴息手续的办理。
(一)经评审同意贴息的项目,接到管委会同意贴息通知后,可以向银行办理贴息贷款。
(二)企业每年凭管委会贷款贴息通知书,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收息单,办理一次贴息。
(三)管委会受理企业贷款资料后,加签意见转交市财政局拨款。
八、贷款贴息项目的管理。
(一)管委会要加强对贷款贴息项目有关问题的投诉,并对有重大争议项目进行调查及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对有关人员在申报、受理、评审、实施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部分:入户问题
一、经认定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入户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办理。
二、不同类型私营企业申请人员入户条件及标准。
根据珠府[1999]97号文第三点规定,可申请人员入户的私营企业分为新开办的生产科技型()第1条)、生产科技型(第2 条)、生产科技型(第3条)、其它(第4 条)等四类。企业是否私营性质,应由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认定;企业是否科技型或生产型,应由省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一)新开办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申请人员入户条件:
1.企业为新开办的,即1999年10 月7 日以后开办的企业。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市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认定。
3.入户指标按投资额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每50万元可一次性申请入户1 人,达到100万元可一次性申请入户2 人,依此类推。
4.一次性申请入户是永久性的,即每个新开办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只能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申请一次入户。
(二)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申请人员入户条件:
1.入户指标按纳税额计算。年纳税每8 万元可申请1 人入户;年纳税16万元可申请2 人入户,依此类推。
连续经营3 年以上,并在3年内累计缴税款2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2 人入户。3 年内累计缴税款达到20 万元以上,其中已符合前款条件办理1 人入户的,可按此款再增办1 人入户。如果三年内已按前款条件办理2 人以上入户的,不能再按此款办理入户。纳税额由税务部门认定。
2.纳税数额从1999年10 月起计算。
(三)科技型私营企业申请人员入户条件:
1.入户指标按纳税额计算。年纳税每6 万元可申请1 人入户;年纳税12万元可申请2人入户,依此类推。
连续经营3 年以上,并在3 年内累计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2 人入户。3 年年内累计缴税款达到15 万元以上,其中已符合前款条件办理1 人入户的,按此款再增办1人入户。如果三年内已按前款条件办理2人以上入户的,不能再按此款办理入户。纳税额由市税务部门认定。
2.纳税数额从1999年10 月起计算。
(四)其它私营企业申请人员入户条件:
1.入户指标按纳税额计算。年纳税在10 万元以上,可一次性申请1 人入户;连续经营3 年以上,并在3 年内累计缴税款28 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申请2人入户。纳税额由市税务部门认定。
2.纳税数额从1999年10月起计算。
3.一次性申请入户是永久性的,即每个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只能根据纳税情况申请一次入户。
三、私营企业申请入户对象的条件:
上述私营企业入户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
(一)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
(二)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直系亲属或配偶。
(三)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的职称的科技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工人。
(四)被评为省级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及连续两年以上评为市级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的业务骨干。
(五)年龄50周岁以下,任职两年以上的企业厂长、副厂长、经理、副经理(不包括部门经理)。
以上人员需无违法犯罪和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四、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入户人员,须到入户地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填写(经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及大中专毕业分配的除外),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审核材料后加具意见,送市公安局治安处户政科核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证明。
(三)属生产科技型企业的,需附市科委出具的证明;属科技型企业的,需附省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以固定资产投资入户的,需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清单。
(五)以纳税入户的,需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或地税均可)及税单。
(六)入户人为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附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业主认定证明。
(七)入户为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直系亲属及配偶的,附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能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入户还需附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
(八)入户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为初级以上职称科技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需附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明。
(九)入户人为广东省或珠海市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的,需附省、市相应评定证书。
(十)入户人为任职两年以上的企业正、副厂长或正、副经理的,需附企业聘书及企业同意其入户的证明。
(十一)入户人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入户人原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十三)函调表。
以上有关证件,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证件遗失的,需附原当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执行时间:从珠府[1999]9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即1999年10月7日起执行。
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企业人员入户,仍按原有户口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部分:人力资源配置
一、人力资源配置由市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二、按照珠府[1998]15号文颁发的《珠海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经申请可办理集体存档"立户"手续,提供全面的人事代理服务,协助解决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困难,办理程序如下:
(一)出具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签署的人事代理委托书。
(三)批准成立委托书或企业章程。
(四)年度纳税情况。
(五)委托代理人员名单和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
以上材料备齐后,即可与人力资源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立户"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干部,负责与本中心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存档人员相关人事劳务服务工作。
三、办理干部、工人的调动,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有关手续。
凡在本中心委托存档"立户"的上述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动的程序:
1.备齐材料、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
2.申报、受理、核发商调函。
3.审档后发调令,通知申报单位,批准调动人员办理报到手续。
(二)申报调动材料:
1.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其中"接受单位"栏需法人或总经理签加意见,并加盖公章。
2.在"人才试用登记表"中填写调动人在工作期间的表现,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考核意见。
3.申报调动人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获奖证书等原件 、复印件。
4.婚姻状况材料以及计划生育材料。
四、为上述人员因公或因私出国(境)、自费出国(境)留学办理政审手续。
五、代办在册工人的档案托管、劳动手册、劳动合同鉴证事宜。
六、免费提供在互联网及电视台发布招聘信息。
七、根据需要组织专场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人才交流会。
八、为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代办社会保险有关事宜。
20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