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委口各局(办)、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通过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带动整个工程质量与科技含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进一步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的通知》 (建建发[1998]20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特拟定我市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示范工程的确立

  1.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商工程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后,拟定实施计划及措施后,以正式文件等形式予以确定。

  2.对正式确定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属地城建委备案;进甬施工企业报送市建管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抄送材料,属地建委及市建管处按规定给予办理登记备案,并列入创建项目计划。

  3.对列入各县(市)、区级的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由各地城建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验收,对申报宁波市级或申报市级以上的示范工程,则必须由宁波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验收。

  二、示范工程的要求

  1.示范工程应具备相应规模、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般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2.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要求达到十项技术的7项及其以上。

  3.每项新技术要达到可应用比例的70%及其以上。

  4.当特殊原因新技术应用数量不足或总应用量不足时,特有技术、专有技术等可以代替,但必须经专项技术鉴定或论证。

  5.创建的示范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等级;且工程总体质量应属一次性验收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工程,且投用质量较好。

  6.示范工程应在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标化工地”等方面作出成绩与贡献,并在同类项目中达到先进水平,

  三、验收材料申报要求

  1.已抄报创建备案材料,并列入创建项目计划(详见附件1)。

  2.以文件形式正式递交验收申请,并填报申请表(详见附件2)。

  3.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及证明(住宅小区须附竣工综合验收及证明材料)。

  4.设计、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5.主要技术应用实况录像,一般不少于15分钟放映时间。

  6.主要技术应用情况的照片或幻灯片,每项技术不少于5-7张。

  7.在工程中投用技术的技术性能、经济效益分析证明、测试报告、新投入“四新技术”的技术鉴定证明、建筑产品(材料)的认证材料等证明。

  8.报送技术鉴定及验收的材料(15-20份)及鉴定会备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创建计划与措施、旁证等材料3-5套)。

  四、其它方面

  1.示范工程质量的认定,原则上均参照工程竣工验收核定等级进行,其中住宅小区应以竣工综合验收为依据进行认定。

  2.根据需要,示范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对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及内容,可以事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及预验。

  3.对经验收达到市级示范条件的工程,市城乡建委予以颁证,并按规定要求推荐申报部、省级示范工程。

  4.对专项技术推广应用成绩突出的工程,市城乡建委将给予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专项特别奖的表彰。

  5.申报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示范工程的备案登记工作,各地城建委(局)应及时受理与上报,按季列入项目计划,验收工程应在申报后一个月内组织进行。

  6.对1999年已列入示范工程计划的申报验收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委口各局(办)、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通过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带动整个工程质量与科技含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进一步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的通知》 (建建发[1998]20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特拟定我市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示范工程的确立

  1.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商工程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后,拟定实施计划及措施后,以正式文件等形式予以确定。

  2.对正式确定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属地城建委备案;进甬施工企业报送市建管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抄送材料,属地建委及市建管处按规定给予办理登记备案,并列入创建项目计划。

  3.对列入各县(市)、区级的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由各地城建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验收,对申报宁波市级或申报市级以上的示范工程,则必须由宁波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验收。

  二、示范工程的要求

  1.示范工程应具备相应规模、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般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2.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要求达到十项技术的7项及其以上。

  3.每项新技术要达到可应用比例的70%及其以上。

  4.当特殊原因新技术应用数量不足或总应用量不足时,特有技术、专有技术等可以代替,但必须经专项技术鉴定或论证。

  5.创建的示范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等级;且工程总体质量应属一次性验收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工程,且投用质量较好。

  6.示范工程应在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标化工地”等方面作出成绩与贡献,并在同类项目中达到先进水平,

  三、验收材料申报要求

  1.已抄报创建备案材料,并列入创建项目计划(详见附件1)。

  2.以文件形式正式递交验收申请,并填报申请表(详见附件2)。

  3.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及证明(住宅小区须附竣工综合验收及证明材料)。

  4.设计、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5.主要技术应用实况录像,一般不少于15分钟放映时间。

  6.主要技术应用情况的照片或幻灯片,每项技术不少于5-7张。

  7.在工程中投用技术的技术性能、经济效益分析证明、测试报告、新投入“四新技术”的技术鉴定证明、建筑产品(材料)的认证材料等证明。

  8.报送技术鉴定及验收的材料(15-20份)及鉴定会备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创建计划与措施、旁证等材料3-5套)。

  四、其它方面

  1.示范工程质量的认定,原则上均参照工程竣工验收核定等级进行,其中住宅小区应以竣工综合验收为依据进行认定。

  2.根据需要,示范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对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及内容,可以事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及预验。

  3.对经验收达到市级示范条件的工程,市城乡建委予以颁证,并按规定要求推荐申报部、省级示范工程。

  4.对专项技术推广应用成绩突出的工程,市城乡建委将给予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专项特别奖的表彰。

  5.申报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示范工程的备案登记工作,各地城建委(局)应及时受理与上报,按季列入项目计划,验收工程应在申报后一个月内组织进行。

  6.对1999年已列入示范工程计划的申报验收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委口各局(办)、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通过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带动整个工程质量与科技含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进一步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的通知》 (建建发[1998]20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特拟定我市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示范工程的确立

  1.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商工程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后,拟定实施计划及措施后,以正式文件等形式予以确定。

  2.对正式确定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属地城建委备案;进甬施工企业报送市建管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抄送材料,属地建委及市建管处按规定给予办理登记备案,并列入创建项目计划。

  3.对列入各县(市)、区级的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由各地城建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验收,对申报宁波市级或申报市级以上的示范工程,则必须由宁波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验收。

  二、示范工程的要求

  1.示范工程应具备相应规模、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般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2.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要求达到十项技术的7项及其以上。

  3.每项新技术要达到可应用比例的70%及其以上。

  4.当特殊原因新技术应用数量不足或总应用量不足时,特有技术、专有技术等可以代替,但必须经专项技术鉴定或论证。

  5.创建的示范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等级;且工程总体质量应属一次性验收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工程,且投用质量较好。

  6.示范工程应在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标化工地”等方面作出成绩与贡献,并在同类项目中达到先进水平,

  三、验收材料申报要求

  1.已抄报创建备案材料,并列入创建项目计划(详见附件1)。

  2.以文件形式正式递交验收申请,并填报申请表(详见附件2)。

  3.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及证明(住宅小区须附竣工综合验收及证明材料)。

  4.设计、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5.主要技术应用实况录像,一般不少于15分钟放映时间。

  6.主要技术应用情况的照片或幻灯片,每项技术不少于5-7张。

  7.在工程中投用技术的技术性能、经济效益分析证明、测试报告、新投入“四新技术”的技术鉴定证明、建筑产品(材料)的认证材料等证明。

  8.报送技术鉴定及验收的材料(15-20份)及鉴定会备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创建计划与措施、旁证等材料3-5套)。

  四、其它方面

  1.示范工程质量的认定,原则上均参照工程竣工验收核定等级进行,其中住宅小区应以竣工综合验收为依据进行认定。

  2.根据需要,示范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对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及内容,可以事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及预验。

  3.对经验收达到市级示范条件的工程,市城乡建委予以颁证,并按规定要求推荐申报部、省级示范工程。

  4.对专项技术推广应用成绩突出的工程,市城乡建委将给予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专项特别奖的表彰。

  5.申报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示范工程的备案登记工作,各地城建委(局)应及时受理与上报,按季列入项目计划,验收工程应在申报后一个月内组织进行。

  6.对1999年已列入示范工程计划的申报验收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委口各局(办)、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建筑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在建筑工程施工中,通过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带动整个工程质量与科技含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进一步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的通知》 (建建发[1998]200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特拟定我市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示范工程的确立

  1.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商工程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后,拟定实施计划及措施后,以正式文件等形式予以确定。

  2.对正式确定为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属地城建委备案;进甬施工企业报送市建管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抄送材料,属地建委及市建管处按规定给予办理登记备案,并列入创建项目计划。

  3.对列入各县(市)、区级的示范工程计划的项目,由各地城建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验收,对申报宁波市级或申报市级以上的示范工程,则必须由宁波市城乡建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及验收。

  二、示范工程的要求

  1.示范工程应具备相应规模、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一般应在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般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

  2.示范工程推广应用十项新技术,要求达到十项技术的7项及其以上。

  3.每项新技术要达到可应用比例的70%及其以上。

  4.当特殊原因新技术应用数量不足或总应用量不足时,特有技术、专有技术等可以代替,但必须经专项技术鉴定或论证。

  5.创建的示范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等级;且工程总体质量应属一次性验收合格及其以上等级的工程,且投用质量较好。

  6.示范工程应在创建“文明施工工地”、“标化工地”等方面作出成绩与贡献,并在同类项目中达到先进水平,

  三、验收材料申报要求

  1.已抄报创建备案材料,并列入创建项目计划(详见附件1)。

  2.以文件形式正式递交验收申请,并填报申请表(详见附件2)。

  3.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及证明(住宅小区须附竣工综合验收及证明材料)。

  4.设计、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

  5.主要技术应用实况录像,一般不少于15分钟放映时间。

  6.主要技术应用情况的照片或幻灯片,每项技术不少于5-7张。

  7.在工程中投用技术的技术性能、经济效益分析证明、测试报告、新投入“四新技术”的技术鉴定证明、建筑产品(材料)的认证材料等证明。

  8.报送技术鉴定及验收的材料(15-20份)及鉴定会备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创建计划与措施、旁证等材料3-5套)。

  四、其它方面

  1.示范工程质量的认定,原则上均参照工程竣工验收核定等级进行,其中住宅小区应以竣工综合验收为依据进行认定。

  2.根据需要,示范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对认为有必要的项目及内容,可以事先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测及预验。

  3.对经验收达到市级示范条件的工程,市城乡建委予以颁证,并按规定要求推荐申报部、省级示范工程。

  4.对专项技术推广应用成绩突出的工程,市城乡建委将给予建筑业新技术推广应用专项特别奖的表彰。

  5.申报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示范工程的备案登记工作,各地城建委(局)应及时受理与上报,按季列入项目计划,验收工程应在申报后一个月内组织进行。

  6.对1999年已列入示范工程计划的申报验收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宁波市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申报表

  附件2:宁波市建筑业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表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