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市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逐步加强。特别是在1995年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以来,在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下,我市白蚁危害的发生和蔓延得到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对保障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未能按国家规定纳入白蚁防治管理的范围,因此,房屋装饰装修引起的白蚁危害情况时常发生,直接影响着房屋的安全使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二、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签定白蚁预防合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须在申办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前,按规定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签定白蚁预防合同。

  建设单位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时,应按规定交纳白蚁预防费用。白蚁预防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时,须向房产交易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的白蚁预防合同;出售商品房时,须向购房者出具白蚁预防合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须向房产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原有房屋工程未进行白蚁防治或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五、白蚁防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其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期限。

  六、对违反规定,未实施白蚁预防的,由房产所在地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