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山体山石开采与保护工作,推进山体土石方开采与环境绿化工程同步进行,维护我市山清水秀的良好生态环境,现依照《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做出如下通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山体土石方开采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调解开采中的问题。山体土石方开采,包括高速公路、开发区、码头、水库等工程对山体砂石土的开采,均视为矿产资源开采。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本地地矿、水土保持等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山体土石方开采的管理、监督和保护。

  二、各级地矿主管部门要依法治矿、严格把关。要遵照《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等规定,严格要求开采者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缴纳矿产资源使用费和补偿费。

  三、对山体土石方开采与保护工作实施业主负责制。按照“先规划后开采”、“谁开采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的管理原则,业主在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的地矿主管部门提交合理开采与生态保护规划保证书》及向水土保护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其中应明确恢复植被的规划、时限、及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赔偿或受罚等内容。未提交《合理开采与生态保护规划保证书》、《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书》者,地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开挖者要按《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四、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应重视对山体土石方开采与的论证、报批。项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应在编制、实施规划中,把合理开采土石方与植被恢复、绿化,纳入规划内容,列入项目预算,确保按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请水土保持等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五、山体土石方开采与保护工作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督促负责制。凡未按规划实施或实施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从项目建设经费中等额资金用于该项目工作或补做该项目工作。建委、土地局、环保局、交通局、林业局、水电局、水土办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依法加强管理监督。遇有疑难、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市政府进行专项调查、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