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以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任务

  在统计人员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是统计工作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它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进,保证落实。目前,各地在开展统计人员上岗培训方面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要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那些尚未取得统计上岗证书和新参加统计工作的人员培训的力度。

  今后,统计上岗培训工作应作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日常性工作,长期认真扎实地开展下去。通过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专业基本素养的统计队伍。

  二、培训

  1.做好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工作,是贯彻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核心环节。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规定条件通过审核取得统计上岗证书的统计人员,须参加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统计上岗证书。

  2.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培训科目为:统计法(含地方统计法规)、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其中,统计法、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的培训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编写的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由统计教育中心负责具体征订和发行。地方统计法规的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自行编写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

  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政策法规司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及达标要求,对培训工作进行宏观部署和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按点“属地原则”,由统计教育培训部门和法规处分工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根据“政事分开”原则,统计教育培训部门主要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法规处主要负责编写地方法规培训补充教材,督促和检查持证上岗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的课时数,3门课程规定不少于180学时。培训可采取个人自学和面授教学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教学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注意做到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理论水平提高与业务技能增长相结合。对于部分先行开展统计上岗培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1999年开始,培训工作要统一规范到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培训内容和要求上来。

  5.关于在院校统计后备人员中开展统计上岗证书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国家统计局与教育部另行商定。

  三、考试

  1.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在培训基础上的考试制度。考试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安排两个半天,具体时间另行规定。

  2.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试由国家统计局教育中心、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命题,考试科目为两门,即统计法(地方统计法规部分占30分,由各省、区、市统计局法规处命题),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教育培训机构和法规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考试、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工作。考场一般设在县一级。统计人员在参加培训的基础上,经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条件者,可获得统计上岗证书。

  四、证书

  1.统计上岗证书由国家统计局推荐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2.各级发证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统计上岗证书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建立证书管理信息数据库。

  3.已获得〈统计基本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或其他统计人员上岗培训证书者,经各省(区、市)统计局审核后,可换发统计上岗证书。

  五、管理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1.要加强对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确保质量,总结经验,不断推动工作的发展。

  2.要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对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列为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3.要按照〈暂行规定〉关于证书注册登记、年检考核的有关要求,做好证书发放的各项后续管理工作。同时,贯彻人员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统计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是贯彻实施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保障。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视为关系统计工作发展的重大事项,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

  2.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内部协调,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对工作的总体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保障,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计划部署下,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3.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统计人员,充分认识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开展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七、经费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开展的培训、考试等工作,各地可一并收取必要的费用,收费标准应由各省(区、市)统计局根据实际成本核算,报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各地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统计上岗培训及考试工作,按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