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漳州市鼓励内联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漳州市鼓励内联企业发展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本行政区域外的国内资金到我市投资,实现全方位的开放搞活,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肉联企业是指本行政区域外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我市兴办的独资、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内联企业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独资兴办生产性(不含建筑业)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二)独资兴办商业、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餐饮娱乐、证券业)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

  (三)合资经营性内联企业,投资上述(一)(二)项所列项目的,按外来资金占企业总投资份额,将其缴纳所得税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给外来投资的企业(或个人)。

  (四)经确认为高新技术的内联企业,除享受(一)项规定的优惠外,减免期满后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分头5年全部返还给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出口退税。

  (五)收购、租赁国有停产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50%。

  (六)投资生产性企业和政策鼓励项目的,在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严格土地审批权限的前提下,根据项目规模、所需用地量和实际到资金额,土地出让金可酌情下调,直至基准地价基数。自企业设立起,三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七)以受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予,或将使用权作价入股兴办合资企业。

  第三条 享受税收返还优惠政策的要求兑现的,应提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收解缴凭证、合资协议书等复印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财政部门核查后,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办理返还手续。

  第四条 凡为我市兴办企业引进国内市外资金的市内外单位或个人,均可获得一次性奖励。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兴办独资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给予奖励,从财政返还该企业的所得税中支付;兴办合资企业的,由合资企业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支付。奖励额采限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

  引进投资额在人民币100-1000万元的,按1%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1001-5000万元部分按1.5%奖励,500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奖励。

  第五条 在我市兴办内联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纲按最低村准收取。

  第六条 内联企业外来资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准入指标(每50万元办理1名),免收城市增容费。内联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部门负责人的子女到我市入托、入园、入学,按本区常住户口对待。

  第七条 对内联企业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企业报送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材料后,自文件报齐之日起,属市级批准权限的,5日内批复;需转报上级审批的,在3日内办完转报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展期的,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回复申报企业,并说明原因;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办理营业税务执照,银行优先开户,有关部门在征地、劳务、施工、供电、供水等方面优先安排。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我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