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关于在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核定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通知》精神,1998年至2000年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经费和标本馆经费共48.02亿元,其中科学事业费36.44亿元,基本建设费11.58亿元。此外,引进300名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每人3年200万元),由财政部根据实际到位情况另行核拨。为加强试点专项经费中科学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基本任务是:通过试点,把科研工作目标调整到瞄准国家中长期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形成和保持强大的国家知识创新能力,建设和保持一支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队伍。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战略性研究,重点研究和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力争在若干世界科技前沿及大科学研究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并在高技术领域和国家安全等方面形成强大的科技战略储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重点建设一批重要科技领域的科研基地和一批面向产业需求的研究所、工程研究中心。加强与大学、企业和地方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我国结构层次合理、分工合作的国家创新体系,同时转制或关并一些已经落后的或不符合国家经济需要的研究方向和机构。

  第三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是完成试点任务的重要支撑条件,其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分配、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发挥经费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国家天文观测中心、北京物质科学研究基地、北京信息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基地、上海高技术研究发展基地、东北高性能材料与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发展基地、北京地球科学研究基地、西北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基地、西南生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基地等试点基地,以及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理论物理研究所、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等典型研究所;适用于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目标的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结构性调整等专项工作;适用于符合标本馆改造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要求

  第五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根据试点目标和任务,分别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基地和研究所建设、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科研项目、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结构性调整等方面。

  第六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基地和研究所建设的立项要求是:

  选定符合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目标要求的科研方向和重点科研任务;制定明确的体制和机制改革方案;制定人员的优选和分流方案,确定固定人员数和流动人员数;制定明确的试点总目标和阶段考核目标;制定总体经费安排使用方案,确定从其他经费渠道获得经费与院拨科学事业费的比例。

  第七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要求是:支持符合我国面向21世纪发展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科研项目和科研领域;支持新方向探索、新苗头培育和有利于青年人才成长的项目。

  第八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结构性调整经费重点用于试点过程中重大结构性调整工作。应根据试点工作目标确定方案,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标本馆经费专项用于标本馆的改造建设,包括标本馆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物种库改造和标本信息网络建设等工作。此项经费要按照专款专用设备的原则另行制定实施方案,经院领导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要加强预算管理,由计划财务局制定试点经费的总体安排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并对全院试点经费实行全局性的宏观调控。

  第十一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基地和研究所建设经费的审批程序为: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的目标和立项要求,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试点方案;主管业务局组织专家做好项目前期的评估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试点项目经业务局审定,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据此填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后,由计划财务局核拨经费,主管业务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科研项目的审批采取自上而下的选项程序,由各业务局推荐;计划财务局进行综合调整;对初定的项目由业务局会同计划财务局组织专家论证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决策审定后由业务局实施。

  第十三条 各试点单位的试点专项经费以及其他用于试点工作资金的安排,应单独编报年度预算,经院计划财务局批准后执行。试点单位应按季度向院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报表。

  第十四条 各试点单位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后,一般不得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

  第十五条 各试点单位年度经费结余应全部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四章 经费安排

  第十六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总体上按照如下比例控制执行:

  院所比例控制为:75%直接下达到基地和研究所,25%留院统一安排使用。

  直接下达基地和研究所的经费按各科研业务口控制比例为:基础研究22%、生物研究18%、资源环境研究22%、高技术研究与发展38%.

  第十七条 直接下达基地和研究所的经费全部用于试点基地、研究所的建设,共27.33亿元。其中基础研究6.01亿元、生物研究4.92亿元,资源环境研究6.01亿元、高技术研究与发展10.39亿元。

  第十八条 院统一安排使用经费9.11亿元,其中、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重大科研项目经费3亿元、重大结构性调整经费2亿元和院统筹安排经费0.98亿元以及标本馆等经费3.13亿元。

  第十九条 根据试点工作目标,三年内在试点单位中择优遴选和招聘9700人,按1998年达到4000人、1999年达到7000人、2000年达到9700人,逐步到位。其经费的核定标准根据不同学科领域的特点以及各试点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每年每人10-15万元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标准按人均每年3万元核定。

  第二十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引进优秀或特别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经费每人3年200万元,未纳入已核定的专项经费总量,按照人员到位情况另行申请追加。由中国科学院于每年年中、年末分二次上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 对各试点单位从原渠道获得的院拨科学事业费不予核减。对于整体进入试点工作的单位,原院拨科学事业费应全部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对于部分进入试点工作的单位,原院拨科学事业费中基本事业费部分及维修费、运行费等经常性经费,按照进入试点工作的人员比例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其他专项经费,凡项目负责人进入试点工作的,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原渠道院拨科学事业费与新增专项经费均属试点经费范畴,必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进入试点人员的人员经费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不得在新增专项经费和原院拨科学事业费中重复核拨。如新增专项经费中已包括人员经费,原院拨科学事业费应当全部用于试点中的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结构性调整等方面。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围绕试点的总体目标,坚持与科技战略目标挂钩、与绩效挂钩、与推动资源优化组合挂钩的原则,不搞平均分配,主要用于科技创新、结构调整、跨世纪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 知识创新工程度点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试点过程中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结构性调整等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人员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各试点基地和研究所进入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岗位津贴、社会保障费等。

  第二十七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中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基地、研究所安排的科研项目业务经费;仪器装备(单台件人民币100万元以内);聘请客座研究员和访问学者、培养研究生的科研业务经费;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共建经费;科技成果转化经费;国内外交流合作经费;实验室改造经费;修缮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试点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是国家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试点单位应积极承担国家各项科研任务,主动与大学、企业、地方合作,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要把筹集用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其他资金与财政专项经费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扩大试点单位的自主权利。院要根据各试点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其经费使用方案,按照备案制或审批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试点单位应根据各自学科的特点,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的总体目标,积极探索经费管理改革的思路。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照本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单位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报院计划财务局和归口业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试点单位的试点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试点工作资金应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单独编报决算。

  第三十三条 用试点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应纳入试点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试点专项经费的管理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规定,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应严格划清事业费与基建费,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等的支出界限,要本着节约支出、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知识创新工程试点专项经费的检查与评价,应坚持高标准、高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任务书》,明确目标和责任,重点检查试点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承担和完成国家任务和获得的经费情况、对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作出贡献的情况、在科技前沿开展工作的情况、国际学术地位的重要变化情况、引进优秀学术带头人和培养跨世纪人才的情况以及体制、机制创新及改革到位情况和效果等。

  第三十六条 各归口业务局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加以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各试点单位应认真接受并配合做好评估、监督、检查工作,在每个年度终了,根据试点总目标和阶段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总结材料。

  第三十八条 院利用国内外捐赠和院长奖励基金设立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年度工作奖,用于奖励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按预定目标完成试点任务、又缺乏完成任务条件的试点单位,以及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采取通报批评、核减经费、停拨经费直至取消试点资格的惩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