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它建设工程设施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审定的详细规划图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审定的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六十四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为南向、东向或西向。每户至少保证一个朝向的采光。住宅楼的山墙均不作为采光的朝向。

  采光间距为遮光建筑的高度乘以采光系数。第六十七条:多层塔式建筑与北侧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与东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0.8.

  新建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之间的及上述建筑与新建住宅之间的采光间距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S0180-93)所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但与原有住宅的采光间距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本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