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漳州市人民政府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月10日第一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元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扶助(保障)的对象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道德风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及其家庭送温暖、办实事、做好事、支持残疾人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和扶助残疾人的专项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各地各单位应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以及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助残送温暖活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做到逐年增加。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列为扶贫重点,制定计划统一安排。要推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财政、扶贫办设立残疾人扶贫基金,农行、城乡信用社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规模,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从事经营,脱贫致富。要组织各单位中的党团员干部与残疾人“结对子”进行“帮包扶带”。

  第六条 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残疾人,应优先列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补助;还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当地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定出标准,按月给予补助。农村的残疾人凡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第七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开设残疾人专题栏目,宣传残疾人事业、残疾人自强不息和社会各界扶残事迹,反映残疾人呼声,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全市各服务窗口,要实行行业文明用语,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不得侮辱、歧视残疾人。

  车站、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影剧院、游乐园、旅游景点、各大商场服务窗口,应在显要位置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标志:公共汽车站、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共厕所悬挂“残疾人免费”的标志;医院、卫生院(诊所、门诊部)挂“残疾人免收挂号费”标志,增强优惠政策和文明服务的透明度。

  第九条 城建部门在城市规划设计上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建立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设立无障碍标志,方便残疾人。

  第十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应视其家庭经济状况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要照顾残疾人就近入学,母亲户口不在当地的可随父亲户口就近入学,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残疾学生体育科目达标有困难的,学校应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园、入学。

  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达到市以上技校、中专和高等院校录取分数线、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考生入校学习。

  要鼓励和扶助残疾人自学成才。要为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各类函授学习和就读成人大、中专学校提供方便、经济有困难的应适当减速免学杂费。

  第十二条 到外地就读的盲、聋学生、县(市、区)要补助学习费用,乡(镇、街道)要补助交通费,村(居)委会要补助生活费。

  各大中专院校颁发奖学金、助学金对残疾学生应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三条 文化、体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扶持残疾人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发现和培养残疾人文艺、优育人才。

  支持、鼓励、组织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参加乡(镇)以上组织的文艺调演和体育比赛的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在其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村以及城镇个体从业或无业的残疾人由当地政府发给误工补贴。对获奖者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营利性场次除外)、文化馆、文化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应设有盲人有声读物。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其户籍所在地就医,乡(镇)以上的医院(卫生院)给予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并实行挂号、就诊、化验、取药优先。对就诊有困难的,应出诊到户。持当地残联证明的贫困残疾人,当地县(市、区)各的医院要给予减免35%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5%的手术费。残疾人经济困难无力治病的,所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搭乘市(区)内公共汽车。对探亲、入学、治病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并持乡、镇、街道、单位的证明,公交部门给予减免50%车船费。

  第十七条 对残疾人参加劳动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各技校、职校等培训单位,应给予免收培训费和减免其他费用的照顾,劳动职业介绍机构免收残疾人职业介绍费。对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各类残疾人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 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工商部门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证明,应给予减免工商管理费。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位等方面给予提供方便。金融部门应在信贷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第十九条 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免征营业税。残疾人本人经营小商店、小摊点,有关部门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对农村残疾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土地分配或调整时,应给予优先照顾,并减免乡镇统筹费、村提留、义务工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款和其他社会负担;对重度残疾人或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收农业税(公粮)、农村教育费附加、城镇卫生费。

  第二十一条 农村和城镇无业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残疾人的供养关系成员所在单位均要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二条 贫特困残疾人旧

  房拆迁时,应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层次上予以照顾。残疾人本人无力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用房。拆迁单位在发放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时,对贫特困残疾人应按规定标准提高20%发给。贫特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时,在价差结算方面应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家庭需要安装电话、煤气、水表、电表、有线电视专用线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应优先安装并减免30%的安装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二十四条 对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被市以上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在全国性的世界级体育比赛中获得金牌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结婚已满三年的城市残疾人,其配偶和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残联审核,报漳州市残联汇总后,统一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安排专项指标,公安部门应给予输农转非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资助残疾人事业。凡在我市投资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司法部门应优先受理残疾人申请、申诉案件;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对贫困残疾人实行法律援助制度,依法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免费咨询。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作为社会承诺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出本部门、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并主动邀请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作为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