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漳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2000年1月10日第一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元月三十一日

漳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个私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驻军生产经营单位,下同)和外地驻漳机构等,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就业,是以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力、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为就业对象。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组织实施,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财政、劳动、工商、统计、审计、税务、人事等部门都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要运用劳动监察、工商税务年度以检验、财务审计等手段,保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的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向当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六条 各单位在录用大专院校、中专、技校毕业生时,要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残疾学生;医疗单位有条件设置按摩医疗项目的,应优先招用有医疗按摩技术资格的盲人从事医疗按摩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聘指标时以及各单位在招聘职员时,均要确定一定的数额用于安置残疾人。有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原则上应由父母所在单位按系统包干安置。

  录用残疾人的单位,要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方面与健全人一视同仁。

  单位录用残疾人主要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推荐,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但录用后须报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心理障碍情况和文化程度、技术专长等综合素质,安排适当的工作,合理确定劳动定额,积极研制和使用适合残疾职工操作的设备和工具,改善劳动条件。对确定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残疾职工,经转岗训练后给予调整适宜的岗位。

  残疾职工原则上不下岗。企业实行合理劳动组合或关、停、并、转时,对残疾职工应予以适当照顾、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工作和生活。

  各单位对残疾职工的辞退、除名、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应报同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备案。对就业后致残的残疾职工,不得因残而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和生活。

  第八条 各单位只有是当年度在岗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职工(革命伤残军人需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才可计入安置比例。

  就业不满一年的残疾职工,不在岗或已经离退休、退职和就业后致残的残疾职工,不计入比例数。

  安排一名重度肢残人或盲人就业可按安排二名残疾人计算;单位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该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以及《漳州市按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计报表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应根据人才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市、县应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条 保障金收缴和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承办。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可商同有关部门代收保障金,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协助。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市直及在漳的中央、省属单位的保障金征收工作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承办,其在各县(市)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委托当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代征,并按代征额的20%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作为市级残疾人就业调剂基金。

  保障金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同当地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签订关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合同。没有正当理由未同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的单位,其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受理委托收款的银行根据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的《委托收款凭证》直接从该单位户头划转。

  第十一条 企业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保障金原则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确需减免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予以减免。

  第十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要以促进和解决残疾人就业为原则,其使用范围为:

  (一)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原则上不少于50%。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个体经营和发展农副业生产费用,原则上不少于30%。

  (三)为城镇无业残疾人办理养老保险,贫(特)困残疾人的医疗、教育等为残疾人办实事项目的费用。

  (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包括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补贴、宣传咨询及其他业务费用等。

  第十四条 保障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上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作出安排意见,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拒绝填报统计报表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按该单位为无残疾人核定;对虚报、瞒报本单位做作业人员总数、年人均工资收入和在岗残疾职工的,以统计部门依照《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的数字为准;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按每日5‰计缴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