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元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体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扬州市建设行政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建设行政部门所设立的城建档案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保管辖区内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部分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和城建资料;

(二)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三)对城建档案业务进行指导,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第六条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事业应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必须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七条 城建档案机构接收档案资料的范围为: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加油站等;

2、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办公楼、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服务业、金融、保险、外事等;

3、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防洪、供水、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照明等;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公交、客运、港口等;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城市容貌、街景、雕塑、户外广告、垃圾中转场、处理厂、公共厕所等;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市政、城市建设管理、城市科研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行政措施、专题调研、科研发展、史志以及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技、文教、卫生、资源、地名、地形地貌、地震、水文、气象、灾害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资料,其所在单位应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建设工程档案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3年,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在单位保管使用5年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由城建档案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三章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九条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均应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前期文件材料、施工技术文件材料、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和竣工图。

第十条 竣工图的编制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建设单位负责档案的汇集、汇总和报送。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编制竣工图的责任、要求和费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档案的验收应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列入城建档案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建档案人员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其竣工验收应有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已建的工程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其产权单位应当按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和内容进行补测、补绘,绘制成果在补测补绘结束后移交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四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其工程档案必须同时移交;工程停、缓建的,其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单位撤销的,其工程档案移交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机构。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机构。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建档案机构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机构要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凡在城市道路、道沟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机构查清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建设许可证前,须与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办理工程建设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签署完备,案卷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建档案案卷质量要求。城建档案机构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整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其收费标准按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机构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科学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鉴定、统计、编研和保管工作。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机构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城建档案库房建设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86)设计、施工。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机构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根据需要,配备计算机、摄像机等。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管理技术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管理和提供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将重要或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

(四)为抢救、保护城建档案表现突出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规定报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损失的;档案库房缺乏防护措施,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以及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