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制止少数车主趁交通和车辆费改税之机,偷逃甚至抗缴交通规费的行为,特作如下通告:

一、在国家尚未实施交通和车辆费改税之前,继续实行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应按照现行的收费规定,认真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稽工作。凡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各有车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不得拖欠和逃缴。

二、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民用机动车辆,包括改挂地方照牌的军队生产经营车辆,均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办理交通规费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没有交通规费有效缴(免)讫凭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三、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可依法在公路、工程施工工地、车辆停放场所和有车单位对车辆进行征费和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查处偷逃交通规费的违法行为。

四、凡未缴纳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主动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补缴。对逾期不缴纳者,一经查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将依法责令其补缴,收取滞纳金,处以罚款,直至暂扣有关证件、车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已上外地牌照的本地车将只收取工本费更换本地牌照。

六、对在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之前漏缴和拖欠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改革之后仍要追缴其所欠的交通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交通、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支持配合征稽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拒绝、妨碍和阻挠征稽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